做了一辈子执行案件,我常在接待室听到债权人拍桌子抱怨:“法院为什么不能再狠一点?把老赖抓去坐牢、把他家底全抄光,钱不就回来了吗?”
很多手握胜诉判决却分文未获清偿的当事人,总觉得执行力度还不够硬,甚至误以为国外的法治更完善、追债手段更灵验。
但只要客观对比一下中美两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就会发现一个被普遍忽略的事实: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法院的强制执行体系不仅称不上软弱,反而把国家权力的介入程度、信息化打击深度和对债务人的行为约束,推到了一个极高的位置。
美国的执行现实:拿到判决只是私力救济的开始在美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压根没有一个类似中国法院“执行局”的常设机构来为债权人包办查人找物。
原告经历漫长且昂贵的诉讼程序拿到一纸胜诉判决后,法院的工作在法律意义上基本就画上了句号。判决书只是一张确认债权合法存在的凭证,至于怎么从被告手里掏出钱来,完全由债权人自生自灭。
在美国,债权人想要执行财产,首先得自掏腰包启动判决后调查程序(Post-judgment Discovery)。你必须自己聘请商业调查公司去满世界摸排对方的房产、银行账户与车辆;想调查对方的财务账册,必须由律师向法院申请传票,要求债务人出庭接受质询或提交税单。如果债务人跨州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得去其他州分别聘请当地律师启动繁琐的判决承认程序。
查到了具体财产线索,法院法官也不会带着法警去查封。债权人需要向县治安官(Sheriff)或联邦法警(US Marshals)申请执行令,按件预先支付高昂的执行费用与差旅费,雇佣治安官去上门扣押财产或通知雇主扣除工资。如果治安官跑了一趟没找到东西,这笔钱照样花得一干二净。
更让美国债权人绝望的是,美国拥有极其成熟且完备的联邦破产法。债务人一旦发现被各路债权人围追堵截,随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如破产法第7章或第13章)。只要破产保护令下达,针对债务人的一切民事追索、官司和扣划动作必须立即停止。经过法定清算,绝大多数无担保债务直接被依法免除,债务人轻装上阵、重新生活,债权人只能认栽离场。
在美国追债,不仅成本由债权人全额预付,而且到处是合法的债务防波堤。
中国的执行体系:国家机器全维度的降维打击反观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完全是国家公权力高度集中、深度介入的典型模式。
我国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局,配备专门的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只要申请执行人立案,法院便动用全部体制资源为债权人垫付绝大部分查控成本。
最典型的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法官坐在办公室电脑前轻点鼠标,系统便能瞬间穿透全国数千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覆盖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主流移动支付工具,同时联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民航铁路系统。
在几分钟之内,一个被执行人全国各地的银行账户可以被全量冻结,零钱钱包被实时锁死,名下车辆被锁定过户,房产被线上打上网签限制。这种集约化、全自动、全覆盖的信息化侦查网络,在全球任何一个法域都绝无仅有,它把债权人的取证成本直接降到了近乎为零。
在行为限制层面,我们的手段更是刚性十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构建了严密的限高制度。被执行人一旦被限制消费,飞机、高铁二等座以上席位、动车一等座、列车软卧被民航和铁路售票系统直接物理拦截,连入住星级酒店、高档装修、购买不动产、甚至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都被全线禁止。
再加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全社会的公示,对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和市场准入等多部门联合惩戒,将一个人牢牢固定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边缘。
从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到司法拘留十五日,再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法院对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定打击手段不仅完备,而且极其凌厉。
既然制度如此强硬,为何大家依然觉得“力度不够”?既然我们的执行网络如此绵密,为什么还有大量债权人坐在执行法官面前捶胸顿足,质问法院为什么不加大执行力度?
问题的症结,从来就不在执行制度本身,而在于人们误把经济问题当成了司法问题。
第一,很多人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明明手握资产,却通过假离婚、借用亲友账户、私下转移隐匿财产、恶意逃避通知等非法手段规避执行,这属于司法手段必须严惩的违法失信行为。
但现实执行案件中,占比极高的其实是“执行不能”——债务人因为实体经营失败、投资爆仓、行业被周期淘汰,或者突发重大疾病、失业,早已资不抵债,甚至连家庭基本生存都难以为继。
面对一个账上真的一分钱没有、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的绝对空壳,哪怕法官把“冻结、限高、拘留”三板斧轮番用上十遍,也不可能把一张借据凭空变成现钞。强制执行是一套变现责任财产的法律程序,它不是凭空印钱的印钞机。债权人痛恨的是钱收不回来,却往往把对商业违约的愤怒,错误地发泄为对法院执行力度不足的指责。
第二,惩戒机制已逼近边际效应,甚至让失能者丧失了造血还债的可能。
限高和失信措施对于那些家底殷实、爱惜羽毛、仍有大额商业合作需求的老板来说,威慑力极大;但对于那些已经被债务压垮的小微企业主或普通人而言,长期的全网限高与账户冻结,实际上剥夺了他们重新参与商业周转、出门谈业务、开办个体经营的最低条件。
当一个人连微信和银行卡都无法正常使用、连跨城出差跑业务都寸步难行时,他不仅还不上钱,反而被彻底锁死在底层,彻底丧失了造血自救的机会。越是机械地加码惩戒,这部分债务人就越被逼向躺平,债权人最终拿到的就越是一串没有任何兑现希望的冰冷数字。
第三,缺乏顺畅的债务依法出清机制,导致僵尸案件永久沉淀在司法池子里。
由于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全落地,大量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无法通过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务豁免与市场重生。
这导致无数根本没有清偿可能性的死账、呆账,只能常年挂在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库中。债权人抱着永远无法兑现的虚假希望年年去法院催促,执行法官则被海量毫无财产线索的僵尸案件压得喘不过气,司法资源被严重稀释,反而影响了法院集中精力去打击那些真正有钱却恶意逃避的硬骨头。
中国法院的执行武器库已经足够完备,公权力的强硬程度也远超大多数人的想象;面对一笔收不回来的坏账,盲目呼吁更严苛的人身与信用惩戒,远不如在交易之初做实抵押担保、并在执行中尽早锁定财产线索来得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