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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病还是意外?保险拒赔律师何帆解读

一份保险合同,承载着危难时刻对生命的郑重承诺。然而当意外猝然降临,"猝死"这一医学诊断,却往往成为横亘在理赔路上难以逾越

一份保险合同,承载着危难时刻对生命的郑重承诺。然而当意外猝然降临,"猝死"这一医学诊断,却往往成为横亘在理赔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

购买人身意外险,本是为生活增添一份安心。然而当被保险人不幸猝然离世,家属在悲痛中申请理赔时,却可能遭遇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免责条款”为由的冰冷回绝。保险公司惯常将猝死简单归为疾病范畴,但事实果真如此绝对吗?

今天,我将通过真实案例,为你深入解析猝死理赔的法律认定标准,并指明有效的维权路径。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就职于IT行业的小王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障“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同年11月,在连续加班72小时后,小王突发不适晕倒在工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收到了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基于两点理由:其一,认定“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险“非疾病导致”的核心定义;其二,合同免责条款中已明确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

尽管小王生前并无重大疾病就诊记录,但由于家属未同意进行尸检,保险公司认为死亡原因无法进一步明确,故作出拒赔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家属感到困惑与无助:明明是因意外加班事件导致的猝死,怎么就不算“意外”了?保险公司的解释,让许多家庭开始质疑:保险承诺的保障,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真正兑现?

从医学角度看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猝死可分为心源性猝死与非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通常与潜藏的心脏病症相关联,而非心源性猝死或许由肺栓塞、脑出血等其他因素所致,在小王的案件中,虽然死亡证明写着“心源性猝死”,但并未明确表明是否存在基础心脏疾病,可能还存在连续加班这一明确的外部诱因。

这里关联到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即需判断导致损失的最直接、起关键作用的原因。如果是过度劳累这类外部因素为引发猝死的主要缘由,很可能被判定为意外,在小王的案件中,连续72小时的高强度工作明显超出正常生理承受范围,这一外部诱因对猝死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何帆律师解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保险理赔争议往往聚焦于几个核心法律问题。首要争议在于“猝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伤害。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外伤害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四重要件。猝死虽然符合“突发性”和“非本意”的特征,但其是否完全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正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所在。

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表明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承担责任,履行提示说明清楚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即便事故状况跟免责条款描述相符,则该免责条款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仅将“猝死”简单列入免责条款,却未履行专门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在此种情形下,该免责条款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产生效力。

除此之外,猝死其实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医学诊断,它仅仅是对死亡的一种说法,将这种外延较模糊的概念直接作为免责的理由,不符合公平原则,很多法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免责条款并不合理,特别是存在明确外部诱因的时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在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范畴,其需提供如尸检报告、病史记录等相应证据,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保险公司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小王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仅依据“心源性猝死”的诊断便不予赔付,显然未完全履行举证责任。

根据我之前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是否存在明显的外部引发原因(如过度劳累、剧烈运动之类的情况);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的基础病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责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会严格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对于工作强度大、压力高的职业群体而言,如果存在明显外部诱因且没有明确基础疾病的情况,法院会更偏向判定为意外事故。

类似案例

同样由于猝死导致的保险纠纷,不同案子的结果或许差异明显。55岁的李先生在家中看电视的时候突然倒地身亡,死亡证明上所写为“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之后,该案件被递交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患有多年高血压和冠心病病史,且会定期就医,尸检报告证实其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法院最终判定,李先生的猝死是由于自身基础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无外部诱因,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这两个案例的关键不同点在于:小王存在明确的外部诱因即过度劳累,而李先生没有;小王没有重大疾病史,李先生有明确的基础病;李先生的案子有完整的病史记录以及尸检报告作为证明,可小王的案子缺少尸检证据,正是因为这些不同,才产生了相反的判决结果。

结语

保险的本质在于为人生的风险提供保障。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在最需要支持时,却不得不独自面对繁琐的条款与复杂的流程。若能提前了解常见拒赔情形、系统保存关键证据、清晰掌握维权路径,这些准备工作就将在关键时刻成为守护权益的重要支撑。

保险的真谛,在于保障而非推诿。当晦涩的条款成为保障的阻碍,专业的法律分析就是打开理赔之门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