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香如故》里奴仆虽然不能有私产,但却能存赎身钱、领工钱,其实一点毛病都没有,并不算BUG。
但凡看过《兰香如故》的都知道,剧中有关奴仆不得有私产,奴仆的一切所得,法理上归主子,这里并不是说奴仆不能与钱沾边,也并不代表奴仆不能攒钱。
而是说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是奴仆的钱,那也是归主人所有,奴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就算奴仆手上有钱,奴仆也是没有权利私自占有的。
但凡主人哪天不高兴了,也是可以随时收走的。
这个才是大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咱们再来聊聊,对于剧中存在的赎身钱、工钱,怎么个说法?
我们知道,要想调动下面的人干活,给他们应有的报酬,也就是剧中所收的工钱、赏钱。
但这些钱本质上是主人给的恩典,而不是奴仆劳动后的合法收入。
就算是收入,那也仅仅只是在主家流通。
奴仆也仅仅只是管理着主人给自己的钱财,并用这些钱财来贴补家用,保证正常的生活。
至于这些钱财是不是主人家就不会管了?
答案是否定的!主人家就是靠着对于钱财的掌控以及赎身券,来控制奴仆为自己所用。
所谓的赎身钱,那也是主人默许的,让奴仆用自己的钱财,来买自己。
没有哪个主人会真正意义上的心甘情愿的让下面的奴仆自由,只有极少数像兰香家那样,能够脱离奴籍,成为自由人的。
兰香家之所以能够成为自由人,一来是兰香多次有恩于林家,二来是林锦岐故意为之。
他只有帮着兰香脱离了奴籍,成为自由人,自己才有可能娶兰香。
这只不过是他打的如意算盘!
不脱离奴籍,别说娶兰香当正妻了,当小妾都可能会被林家人阻拦。
因此,才会出现兰香给赵星棠出主意,让青葙去做生意,意在赚的钱全归主人赵星棠,而非青葙所有,戴家、赵家父兄更是没法动用。
这就是在遵循“奴仆无私产”的设定!还有就是,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剧中有丫鬟把赏钱托付给同乡保管,哪想到钱财被同乡卷走了,结果官府根本就不管,这就说明奴仆掌管的赏钱根本不归法律保护。
是不是觉得这种制度何其的不人性!
但这就是运行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别说是钱财了,你整个人都归主人所有,你人都是主人的财产。
从历史上来看,从商周、先秦开始,奴仆就已经存在,并且奴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他本身就是财产。
秦代律例虽然偶尔能拿到口粮、少量钱物,但只是官府配给、供其维持劳动,不是属于他自己的财产;他不能自主支配、不能拿去打官司主张产权。
汉代时,更是规定“奴的资产即主家资产,奴私自蓄财、私藏财物,性质等同于盗窃家主。”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更是把“奴婢无私产”固化成民间和官府都默认的规则。
奴婢劳作所得、赏赐,主人随时可以收回;奴婢不能独立置田、置产、蓄奴。
到了唐代,良人、部曲可以合法拥有资财;奴婢原则上无财产权,所有收入归主人。
但唐律中则允许主人同意奴婢用积蓄自赎。
但这笔赎身银,并不是奴婢天然有权拥有,是主人恩典之下,允许奴婢代管、攒着,约定将来用来买回自己的人身。
主人随时可以反悔、收走。
如果奴婢卷钱跑了,官府不会认定 “这是他自己的钱”,而是按盗窃主人财物定罪。
宋代虽然旧式贱奴制度消失,但到了明清,却又延续发展了唐律的规定。
红契卖身家奴,人身归主,原则无私产;而白契典可买家人。
在民间,可以私下卖身、典身,但也仅仅只是在主人情愿的前提下,才允许攒银赎身,但是赎身决定权永远攥在主人手里,奴仆不能单方面强行赎身。
《兰香如故》就是以明朝初期为背景,因此,奴仆不能有私产就是合情合法的事情了,没有一点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