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房子怎么分?最常见的一句话是“首付是我出的,房子当然归我”。出资决定的是财产来源,登记决定的却是权利外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要算的是一笔补偿账,而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或者一人独得。
婚前首付是个人财产,婚后还贷是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62条则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由此可以拆出两条理解线索:
- 婚前的首付款,来源是个人财产,性质上仍属个人;
- 婚后用工资等共同收入偿还的贷款,用的是共同财产,这一部分就产生了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三种登记情形,结果差别很大
情形一: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这是最典型的场景,规则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条规则有三个要点:房屋可以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己还;但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其对应增值要补偿给对方。
情形二: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旦加上另一方名字,房屋在权利外观上就落入共同财产范畴,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法院会结合出资来源、还贷贡献、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因素酌定比例,而不是机械对半。
情形三: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安排常发生在一方出资、为表达诚意单独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形。此时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对方个人财产,出资方主张返还的,多以购房出资款为请求对象,而不是直接主张房屋份额,路径和结果与情形一差别很大。
第1087条第1款还给出了分割的指导原则: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补偿这笔账怎么算?
补偿的思路通常是两步:先算出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的总额,取其一半作为基础;再按共同还贷在购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折算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同样取一半。
举例说明思路(数字仅作演示):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合计30万元,占购房总支出(首付加贷款本息)的比例为30%,离婚时房屋评估价较购买价增值100万元,那么增值部分中对应30万元由双方分享,再加上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15万元,大致构成对另一方的补偿范围。
广东莞升律师建议:这类案子先别急着谈成数,先做三件事——一是权属核对,把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与还贷流水对齐,看清登记在谁名下;二是把还贷流水分出婚前段与婚后段,这两段的性质完全不同;三是按共同还贷本息与对应增值分别测算,形成一组可谈判的数字。
这几份材料要提前留好
- 出资类: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
- 还贷类:还贷账户流水、每月扣款明细,用来区分婚前还贷与婚后还贷;
- 权属类: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公积金提取记录;
- 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父母出资时的书面说明。
一句话总结: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房子怎么分?核心看两件事——登记在谁名下决定房屋归属的基本框架,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增值决定补偿数额。首付出资不等于独得房屋,工资还贷也不等于个人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