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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柳法治思辩·察话】海淀区检察院举办2026年第11期活动


近日,海淀区检察院举办2026年第11期“万柳法治思辩·察话”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新时代检察委员会的履职实践与发展展望”。与会人员分别围绕“检委会工作现代化的实践经验”、“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展与实现”两个单元进行讨论,并开展自由交流与研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翼飞、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史朝霞、干部刘长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昊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朝阳区检察院、顺义区检察院、大兴区检察院和海淀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参与研讨。海淀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淑珍,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付强出席活动。本次活动由第九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贾月仙、刘艳娇担任话事人,现将研讨观点整理如下,供交流参考。
第一单元:
检委会工作现代化的实践经验

符洪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海淀区检察院通过严把议题关、审议关、落实关,持续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一是严把“议题关”。持续细化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持续完善宏观质效分析、制度完善、抓实“三个管理”等全局性、基础性事项上会审议的统筹安排,推动更多重点工作纳入检委会审议范畴。以个案、类案、典型案例的审议为抓手,强化业务指导,提炼可复制的案件审查及法律适用规则,今年通过指导研究近20件“种子”案件,推动完善强奸、诈骗等重点罪名的审查指引。审议《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工作办法》、刑事检察案件请示汇报规定等系列制度文件,将上级政策转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检察履职规范化提供长效指导。二是严把“审议关”。通过前置把关、规范汇报、会前沟通,有力保障检委会实质审议更加充分、议事决策高效顺畅。会前检委会办公室对议题逐项开展实质审查,将审查修改意见书面送达、当面沟通,督促承办部门研改重报,从源头把控议题质量。针对部分议题内容庞杂、重点分散等问题,区分案件类、工作类议题设置标准化汇报模板,聚焦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分歧、不同部门意见及类案检索等关键内容,精简材料、突出重点,为会上高效审议奠定基础。对制度完善、类案治理等方面议题强化会前沟通建议,提示委员从多维视角发表意见,促推检委会议事决策更加全面科学。三是严把“执行关”。健全决策的督办反馈闭环机制,对检委会决策部署进行清单化管理、阶梯式分级督办。建立专项督办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实行阶梯式分级督办,会后第一时间以提示单形式对部门进行盯办提醒,对重要部署及推进乏力事项制发督办单强化督导。对检委会部署推进不力、逾期未完成的,要求对应部门以专报形式向上汇报,强化检委会决策部署全链条闭环管理。

孙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朝阳区检察院从议事和议案两个维度发力,共同夯实检委会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职能基础。第一,以议事成果的充分转化,切实提升业务指导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坚持问题导向与规律研判并重,推动检委会履职从个案决策向类案引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谋划转型升级。一是问题导向促规范。通过审议质效分析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精准发现问题,通过跟进形成专项调研、完善制度规范推动整改见效。审议通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情况》等调研报告和《检察法律文书规范制作指导手册》等制度性文件,实现从发现问题到建章立制的闭环。二是共性研判强引领。聚焦检察业务共性问题和重点工作,推动检委会履职由个案处理向类案研究、业务指导延伸。如开展相对不起诉适用专项调研,引入量刑规范化思维,提炼符合司法规律、司法政策的参考适用标准,对12个罪名的类案处理标准进行完善,以调研报告等形式加强检委会决策成果的转化运用,为全市类案处理标准的完善统一提供“朝阳样本”。第二,构建完善议案准入标准,强化重大案件质量把关。建立科学规范的议案准入机制,是确保检委会聚焦核心职能、提升审议质效的关键前提,对此从三方面构建议案准入机制:一是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明确十九类重点案件提请审议范围,重点涵盖本区重大影响、存在重大分歧、新类型案件等。二是建立重点敏感案件周报送机制,由业务部门每周报送,案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检察长审阅,形成“类型化标准+动态筛查”相结合的准入机制。三是严格规范提请上会审批程序,明确提请时限,确保检委会委员提前充分审阅研究。

刘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顺义区检察院从能力、制度、问效三个方面,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一是强化政治与业务双轨学习,筑牢检委会履职能力根基。政治学习方面,坚持委员领学与交流研讨同步开展,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实效。业务学习方面,除紧盯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外,还紧紧围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前沿领域开展检委会扩大学习,促推委员和全院干警更新办案理念、拓宽知识视野。二是健全制度机制,夯实检委会规范运行制度保障。通过制定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及事项范围、议程规范等制度文件,明确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加强会前酝酿、议题提请、会议准备、执行督办等阶段的规范运行,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明确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强化专职委员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对提请上会议题的实质审核和法律问题研究,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出有效参考。三是聚焦宏观管理,加强检委会决策中枢职能的效能输出。强化工作机制创新,切实以高质效管理促高质量办案。如开展宏观质效分析时,吸纳业务部门、专业化办公室及政治部等参与会商,形成扁平化横向会商模式,有效提升分析研判的全局性和精准度。同时,注重成果转化,对宏观质效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提炼,为党委决策和区域治理提供法治参考。

曾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大兴区检察院以履职理念的“三个转变”,切实发挥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保障作用。一是从“会议服务者”向“实质审核者”转变,充分发挥议题过滤效能。建立多层级前置筛查机制,细化议题负面清单,明确事实清晰、意见统一的案件不予上会,确保检委会集中资源审议真正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案件。对不符合上会条件的议题,主动对接提请部门,厘清权责边界,并同步指导承办人对接控申、民事等部门,细化释法说理和风险化解方案。二是从“档案整理员”向“案例研究员”转变,深挖类案治理价值。对检委会审议案件,主动对接承办人梳理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要点,推动个案经验转化为类案参考。组织青年干警、调研骨干常态化列席检委会,并结合旁听案件撰写调研,锤炼干警业务能力。建立上会案件台账,定期复盘梳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裁判尺度问题,形成调参等文件,助推辖区办案标准统一。同时,依托上会案件深挖行业监管漏洞,协助业务部门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三是从“粗放式学习”向“精细化学习”转变,夯实科学决策根基。加强检委会学习的统筹谋划,常态化落实委员领学制度,结合司法解释、上级部署,紧扣本院办案数据、突出问题、实务短板开展授课研讨,并安排2至3名委员结合分管工作、办案实务交流发言。打破仅由委员领学的单一模式,择优安排业务骨干参与领学研讨,丰富研学视角、凝聚办案共识。

刘兴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一分院以建章立制为基础、以议题统筹为关键、以服务保障为支撑,持续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一是夯实制度根基。持续修订完善检委会工作规则,2023年按照上级规定更新印发《检委会工作规则》,增设“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作为案件议题首要汇报内容”等条款,2024年对标市院《关于加强检委会建设的工作意见》再次修订,并同步建立青年骨干列席旁听学习机制,确保检委会运行有章可循。同时,自主编印《检委会工作手册》,涵盖相关工作规定、上会材料参考格式、检委会工作问与答等五个部分,集中回应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操作性问题,为规范履职提供了系统性操作指引。二是强化议题统筹。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审议年度法律监督及工作情况通报、上一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及本年度评查工作方案等固定事项议题。厘清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议题,将审议专题分析研判报告和条线业务工作规则纳入检委会研究范围,切实发挥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功能。在议案方面,着力提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议题占比,争取“四大检察”议题全覆盖。三是优化服务保障。针对办会过程中线上、线下环节较多的情况,检委会办公室自行整理《组织检委会会议流程》清单,每次办会逐项对照检查,防止疏漏,保障检委会从议题提请、会前准备到会后督办各环节衔接顺畅、规范有序。对检委会会议室开展智能化改造,配齐同步录音录像、大屏示证、无纸化会议终端等数字化会务设备,提升汇报直观性与审议亲历性,做实议事过程的规范可溯,为开展实质审议、实现科学高效决策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单元: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
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展与实现

高翼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主任
各院的经验介绍充分展示了检委会在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方面的生动实践,为新时代检委会职能发挥提供了有益借鉴。透过这些鲜活的实践探索,可以深刻感受到检委会职能正在经历深刻转型,不再是简单的个案决策,而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找准定位、重塑功能、彰显价值的系统课题。对此提出五方面着力点。
第一,以厘清议题范围为基础。一是明晰权责边界,从制度上解决“什么案件能上会”的问题。可以借鉴有的地方院的实践探索,通过分层细化职权清单,探索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上会讨论案件范围,从机制上划定检委会案件审议边界,有效防止应上会的未上会、不应上会的却挤占会议资源。二是压实审核把关责任,从程序上解决“谁把关、怎么把关”的问题。强化承办检察官、业务机构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的层级把关责任,特别是要切实发挥检察长的统筹审核作用,确保上会议题精准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宏观业务事项。
第二,以压实个人责任为关键。一是明确司法责任为个人责任,防止以集体决议虚化个人担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检委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委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这意味着即便以集体表决形成作出决定,责任也必须分解压实到具体个人,不能以集体名义虚化、豁免个人责任。二是区分具体情形,准确认定责任有无与大小。司法责任本质上并非单纯的客观结果责任,不能简单将错案办理结果与司法追责直接划上等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检委会作出错误决定时,需根据委员发表意见时的主观过错情况认定责任,仅有一般过失的不予追究。如果委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即便意见错误也不应追责,实现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第三,以质量检查评查为抓手。一是将检委会审议案件纳入“每案必检”范围,补齐案件质量管理的关键一环。最高检党组提出“每案必检”,推动建立全覆盖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检委会作为一级检察院的最高办案组织,讨论决定的均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质量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理应纳入检查评查范围。二是强化上级院的领导监督,创新评查方式确保客观公正。本院自行检查评查存在自我监督、同级监督的局限,查不深、查不透、不敢动真碰硬的情况难以完全避免。上级院要充分履行对下级院的领导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对下级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专项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同时可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成功经验,探索开展异地交叉评查或抽调业务骨干跨区域开展评查,保障监督管理更加客观中立有效。
第四,以决策全程留痕为保障。录音录像是检委会重要的档案资料,同时也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认定检委会委员司法责任的原始凭证,对于规范检委会议事决策、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具有保障作用,务必做到全过程的制作、保存、归档。我们在先前调研中发现,部分检察院受客观条件制约,检委会相关基础保障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但检委会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存档属于刚性工作要求,如果无法完整还原议事决策现场,不能准确掌握参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观点,司法责任界定也将失去支撑,直接影响检委会司法责任制落地成效。
第五,以激励委员履职为支撑。为激励委员更好履职尽责,有的地方检察院探索建立委员的履职评价机制,根据委员参会次数、发言质量、意见准确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委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调研、进行办案指导等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全面客观衡量委员履职全貌。履职评价的结果计入司法履职档案,作为委员进一步使用或者调整退出的重要参考。另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委员动态退出机制,对履职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履职综合评价不达标的委员,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持续优化检委会委员队伍结构,激励委员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议事决策能力。
此外,结合基层院检委会运行实际,就进一步夯实检委会职能发挥,提三点建议:一是对议事议案的比例把握要尊重客观实际,关键在于锚定检委会功能的发挥。基层院案件体量、疑难复杂程度各有不同,各院应立足本院实际,把该上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业务事项纳入审议。二是注重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发挥规则引领作用。聚焦常见多发罪名的量刑规范、出入罪标准等实务争议,通过个案审议提炼规则、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切实为一线办案提供明确尺度遵循。三是注重办会效率,落实例会制要求,优化议题统筹组织,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对议题的审核作用,确保上会议题质量。

张昊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在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中日益凸显。近三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委会运行实践体现出三个特征:一是议案与议事比例基本保持1:1的均衡态势,各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切实发挥集体把关作用,市院检委会议案处于较高比重并且逐年上升;二是市院检委会创新以扩大会议形式开展季度宏观办案质效审议并印发工作通报,同时围绕参考性案例、重要业务报告和办案工作指引等开展专题研究,充分发挥业务宏观指导作用;三是加强检委会组织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议事决策范围,持续发挥检委会在加强“三个管理”、内部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落实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及最高检《人民检察事业发展 “十五五”规划》要求,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座谈会精神、第十二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部署,以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引领和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检委会的主要职能包括检察业务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加强“三个管理”、内部制约监督等。在依法规范履行上述职能的基础上,可以从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法定办案组织、重大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及综合性司法资源整合平台的属性出发,充分释放其在主动塑造法律监督、增强体系化履职、加强队伍建设三个维度的价值功能。
第一,检委会是主动塑造法律监督的“孵化器”,是筑牢司法公正底线、培育优质检察产品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持续塑造法律监督新业态。检委会委员具有资深的跨领域、跨条线、跨专业多元背景,在精准聚焦案件疑点、风险点与法律适用难点的同时,能够有效弥补个体承办人认知局限,拓展案件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在集体把关的基础上,还能深度挖掘案件规则价值与社会治理意义,推动由个案办理向类案指引、优秀案例培育转化,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深化和延展案件办理质效。
第二,检委会是增强体系化履职的“枢纽器”,是行权统分结合、凝聚检察协同合力的制度化平台,有助于持续塑造法律监督新形态。随着检察业务分工日益精细,不同部门、办案单元因职能定位各有侧重,一定程度容易产生业务视角差异,应对矛盾问题关联性不断增强、案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挑战难免局限,影响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检委会是遵循检察“职权统一”与“职责分工”相结合这一行权规律的中枢,有利于整合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不断增强检察履职的贯通性联动性协调性。
第三,检委会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助推器”,是赋能专业成长、淬炼高素质检察人才的实战平台,有助于持续塑造法律监督新质态。议题汇报、接受质询审议的全过程,是对检委会委员和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研判风险、梳理逻辑等综合素养的实战检阅。一方面,要加强检委会组织建设,选好配强专职委员,通过检委会集体学习等制度机制,提升检委会委员履职能力;另一方面,倒逼检察人员不断更新监督理念、提升履职能力,特别是可以将检委会作为优秀年轻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的重要平台,助力培养选拔领军型、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

刘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发挥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如何找准职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压实司法责任,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围绕上述问题,从检委会正当性基础、职能作用和司法责任三个维度谈一谈认识和思考。
第一,关于检委会正当性与必要性的法理证成。检委会的正当性首先源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明确授权。然而,其制度价值可以通过与审委会的比较考察予以深层揭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审委会的介入具有鲜明的被动性,其启动附属于合议庭的提请。这是由于审判权以不告不理为基本准则,审委会的被动性正是司法被动性原则在审判权内部决策层面的制度延伸。而检委会则呈现出显著的主动性与前瞻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委会工作规则》并未将检委会的召开严格附属于业务部门的提请,而是赋予其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权力,既可就个案进行讨论,亦可就业务态势、类案规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主动审议。此种主动性根植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负有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定使命,其权力运行逻辑天然要求一个能够主动研判、前瞻布局的决策中枢。若无制度赋予的主动启动权,此类职能的履行便无从着手。检委会的主动性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安排,更是保障其宏观业务指导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二,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与实质性审议两个维度把握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双重面向。前者明确了检委会“向何处发力”的价值方向,后者体现了检委会“以何种方式发力”的程序要求,二者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检委会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实现从个案决策向规则治理、从形式过会向实质审议的深层转型。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委会类案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价值功能。司法实践中,同一地区不同检察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标准时有参差,此种差异不仅减损司法公信力,亦动摇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合理预期。检委会通过汇聚跨专业背景的委员进行集体研判,能够在个案审议中提炼类案规则,在规则积累中形成制度指引,为本院确立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协调性与可预期性,从制度层面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检委会应对议题进行实质性审议,确保决策质效。所谓实质性审议,是指检委会讨论必须围绕案件关键事实、法律适用争议和业务管理短板展开深入研讨,以集体智慧形成最优决策,而非流于程序性过会或行政式审批。实质性审议应当贯穿于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全过程。一是在会前审核环节,办事机构应坚持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的有机结合,核心在于对案件上会必要性进行专业把关。二是在审议程序环节,不仅需要委员会前充分阅卷、深入研究,做到有备而审,并且会上要充分讨论、独立发表意见,实现多角度审视与全方位剖析。三是为实现对疑难复杂案件审议质量的延伸保障,可探索实行重点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即使不上会讨论的个案,亦可由委员书面阅卷审核,确保全院办案标准的内在统一。
第三,检委会司法责任认定问题的法理回应。一是个人归责的法理阐释。对于检委会决策的司法责任应压实到个体,从法理层面看,是因为委员在表决时行使的是独立的司法判断权,其行使逻辑要求行使者对其判断承担责任。责任只有落实到具体个人,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与威慑力,才能促使委员审慎履职、独立判断。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若以结果为导向追究责任,势必对委员独立判断形成不当压制,使其倾向于保守决策或附和多数,从而消解群体决策的制度优势。委员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即便事后证明其意见有误,亦不应追究司法责任。反之,若存在故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等故意违法行为,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过错—责任”的二元架构,既防止追责泛化,也为履职不当保留了问责空间。综上,检委会司法责任的认定,需在集体决策的制度现实与个人归责的法理要求之间寻求平衡:以个人责任为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认定基准,以程序保障为制度支撑。三者协同,方能既防止“集体负责”异化为“集体无责”,又避免追责泛化侵蚀委员独立判断的空间。
自由交流环节,各院结合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提问,与会人员围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完善”“如何有效保障委员对议题实质审议”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史朝霞表示,北京三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有效推动执法司法理念的统一。检察机关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列席工作要坚持监督与配合的良性互动理念,以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检委会办公室要发挥好服务、保障、协调、督办等职能作用,实现检法良性互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海淀区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志婧表示,为保障委员对议题实质审议,既需要检委会办公室做好材料送达等保障工作,确保委员充分知情,也需要委员主动对标实质审议要求,积极履职。检委会委员要履行好议事议案职责,须在会上专注听取汇报、深入发问,发表意见做到有理有据、说理充分,确保意见经得起历史检验。
活动最后,付强副检察长对活动进行了总结,各院分享的鲜活实践经验,涵盖了检委会运行的各个关键环节,充分验证了检委会这一“决策中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来自最高检、市院和学界的深刻洞察,对基层检察院准确理解和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指导。从法治使命上看,检委会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者”,是业务质效的“综合研判者”,更是司法责任制的“统筹落实者”。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和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的历史节点上,海淀区检察院将以本次研讨为契机,把研讨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委会工作提质增效的实际举措,切实发挥检委会“决策中枢”作用,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注:以上内容研讨观点,仅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