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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被毁,公益受损:村规与法理之间的个体维权困局

私产被毁,公益受损:村规与法理之间的个体维权困局一、 拒绝转让私产,埋下冲突导火索精心栽种多年的小树、亲手砌起的花墙,为
私产被毁,公益受损:村规与法理之间的个体维权困局

一、 拒绝转让私产,埋下冲突导火索

精心栽种多年的小树、亲手砌起的花墙,为何会在一场土地纠纷后,一夜之间被毁得面目全非?靳云秀在靳于村居住多年,家对面路西有约2亩大坑,是大队集体所有的排水坑。早年邻居在坑塘内栽树,靳云秀则在坑塘边路边种下几趟小树。后邻居将坑塘树木及约2亩树坑转让给同村王怀印,王怀印为获取靳云秀的地块,提出索要该地方的要求,遭靳云秀拒绝,他认为该地块是自己合法使用的区域,有权拒绝。

在这场纠纷里,有个绕不开的关键问题:那片约2亩的坑塘能随便买卖吗?要知道,这片坑塘是大队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承担着全村几百号人的排涝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可靳于村大队有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有没有征得大家同意?这些靳云秀和不少村民都不知情。反观靳云秀使用的地块,他在此合法使用多年,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他对该地块上的树木等财物拥有合法权益,拒绝转让完全是合法合理的选择。

二、 调解不欢而散,树墙坑塘旋即被毁

个人协商无果后,双方寄望于村级调解。大队于本年3月27号下午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靳云秀明确表示自己对地块有合法使用权,拒绝转让,王怀印则坚持想要获取该地块,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最终调解无效。靳云秀回家后仍在思索,或许后续可与王怀印进一步沟通,寻求折中方案。

然而,调解失败次日(3月28号)下午,当他办事归来时,眼前的景象让他难掩气愤——路边的几趟小树被拦腰斩断,断枝散落一地;门前精心砌筑的花墙也被推倒,砖石碎裂满地。更令他忧心的是,路西那片大队集体所有的排水坑已被黄土填埋大半。“调解不成就损毁我的财物,还要填埋大队的排水坑?遭遇大雨时,村内积水该如何排放?”靳云秀语气中满是焦急与不解。

这种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那些被砍的树、被推的花墙,都是靳云秀的合法财产,损毁者王怀印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填的排水坑作为大队集体所有的公共排水设施,其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填埋举动不仅破坏了集体土地的原有使用功能,还直接威胁到全村的公共安全——一旦遭遇暴雨天气,没有排水通道的村庄很可能会发生严重内涝,村民的房屋、家具、农作物都将面临被淹的风险,这样的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村级组织,都没有权力做出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 警方两度出警,事件处置陷入停滞

面对满地狼藉与被填坑塘,靳云秀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不久后,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对被毁树木、花墙及填埋坑塘进行查看,并分别向靳云秀与闻讯赶来的王怀印了解情况。

靳云秀原以为民警会给出处理意见,不料第一次报案后事件未获实质性进展。数日后,靳云秀第二次报警,民警来到村里进行调解,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因怀疑有录像,民警撤回调解不再处理。两次报案均无果而终,靳云秀心中满是沉重。

他不解,自己作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害者,为何寻求法律帮助如此艰难?村级调解无果,派出所未作有效处理,他只能眼睁睁看着自身损失无法追偿,村内排水安全难以保障。

四、结语

70岁的靳云秀,退伍返乡后始终遵纪守法、安分守己,邻里关系和睦。此次事件让他难以接受——并非计较树木与花墙的经济价值,而是为维护公道,捍卫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全村排水安全。他的诉求朴实而明确:一是损毁其树木与花墙的王怀印需承担相应责任,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是被填埋的大队集体排水坑需尽快恢复原貌,避免村民在雨天面临内涝风险。

这些诉求并非过分要求,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是基层组织与相关部门应坚守的民生底线。

他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性,期待有关部门能给出合理说法。他希望事件能引发更多关注,盼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查清王怀印及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追责,他不奢求额外补偿,只求讨回公道,让大队排水坑恢复原状,使自己与乡亲们能在安全、安稳的环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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