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后数月,为何等不来完整处罚?2025年8月19日傍晚,孝昌县花园镇某路段,代某山乘坐由代某勇驾驶的电动车沿道路正常行驶。此时,湛某驾驶轻型普通客车从后方驶来,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且操作不当,追尾撞击电动车尾部,代某山与代某勇两人被撞出38米远后摔倒在地,电动车车身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湛某未下车查看伤者情况,也未拨打急救电话或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发现后,联系急救车辆将受伤较重的代某山送往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后出具诊断证明,其存在头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下肢损伤等多处伤情,建议立即进行进一步影像学检查以明确内脏及骨骼损伤情况。
为精准诊断伤情,8月20日凌晨,代某山转至同济医院进行腹部CT检查。CT诊断报告单显示,代某山背部三处骨折,肝/脾区域考虑积血/积液可能,背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存在隐性脊柱裂。这些结果表明事故造成其多部位损伤,需长期治疗康复。
经过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监控调取和当事人询问,9月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湛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肇事逃逸负全责,代某勇、代某山无责任。责任清晰本应加速处理,可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
二、程序疑云:责任认定后,处罚决定延迟58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决定应在作出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但自9月1日拿到责任认定书起,代某山及亲属多次通过电话、现场走访询问处罚进展,从9月1日至10月28日的58天里,得到的答复始终是“案件正在办理中,有结果会通知你”,从未收到延迟原因说明。
自9月1日拿到责任认定书起,代某山及亲属便开始关注湛某的处罚进展。从9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代某山先后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走访孝昌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等方式询问处罚情况,每次得到的答复均为“案件正在办理中,有结果会通知你”,未获得任何关于延迟处理的具体原因说明。
在此期间,代某山治疗费用持续增加,后续康复仍需支出。虽湛某方前期支付过部分医药费,但后续费用未再承担,其家庭仍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同时骨折康复需静养,代某山因担忧后续问题无法集中配合治疗,康复进度受影响。
直到10月28日,孝昌某交警大队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距离责任认定已过去58天,远超“五日内送达”的法定要求。这种无理由延迟不仅让代某山家庭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加重,也让公众对执法效率打上问号。而更让他困惑的是,好不容易等到的处罚决定,还存在明显的法定内容缺失。
三、罚单“破洞”:法定罚款与终身禁驾双双“缺席”10月29日,代某山领取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显示湛某因“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行政拘留十日(10月28日至11月7日)。但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份处罚明显“缩水”——法律明确规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需处200至2000元罚款(必处项)并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吊销驾照且终身禁驾。

也就是说,罚款是必须执行的处罚,吊销驾照更是逃逸行为的法定后果,可孝昌交警的处罚决定里,这两项关键内容全被遗漏,仅对湛某处以行政拘留。代某山当场向办案民警提出疑问,得到的答复却是“案件处理按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他无法接受这种回应:“法律写得明明白白的处罚,怎么能说漏就漏?执法部门得按法律来,不能选择性执行。”
代某山在领取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向办案民警提出疑问,询问为何未包含罚款和吊销驾照的处罚,得到的答复为“案件处理按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这样的回应,代某山表示无法接受——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处罚内容,不应以“程序进行”为由省略,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完整处罚决定,而非选择性执行。
四、结语代某山表示,自己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并不奢求额外的执法倾斜,仅希望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他的具体诉求包括三点:一是对处罚延迟58天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二是依法补正对湛某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三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吊销湛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作出终身禁驾决定。
在代某山看来,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建立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如果对于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出现处罚延迟、处罚缺项等问题,不仅会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会降低违法成本,他希望作为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部门,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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