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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仔说法:上海,一男子求助称,16岁的女

上海,一男子求助称,16岁的女儿四年前遭车祸,醒来后再没说过话,四肢瘫痪,只有两只小拇指能动,鉴定为肢体一级、精神二级残
上海,一男子求助称,16岁的女儿四年前遭车祸,醒来后再没说过话,四肢瘫痪,只有两只小拇指能动,鉴定为肢体一级、精神二级残疾,家里全靠男子跑网约车和低保过活。有一天,女儿用平板听邓紫棋的歌,不知怎么戳进购票页面,稀里糊涂花掉2000多块,那是爷爷奶奶存下的应急钱,也是全家一个月的生活费。男子发现后急得掉泪,孩子连床都下不了,怎么可能去看台北的演唱会?找平台退票,客服只回一句:售出不退,除非法院开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可是,男子一家哪里懂怎么开这种证明?
 
有位欧阳先生,四十出头,原本有个虽不富裕但也算安稳的家。四年前,这一切被一场车祸碾得粉碎。
 
那天,他12岁的女儿欣欣放学路上被一辆货车带倒,孩子送到医院时已经昏迷,抢救了很多天,命是保住了,可醒来后,不会说话,四肢动弹不得,连最基本的抬头、翻身都做不到。
 
医生说,这是严重的颅脑损伤造成的。
 
四年间,欧阳先生带着女儿跑遍了能跑的医院,康复治疗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
 
妻子因为承受不住打击,身体也垮了,得了病,没法再工作。
 
一家三口,现在就靠欧阳先生一个人跑网约车挣钱,社区给办了低保,但一个月那点钱,交完房租就所剩无几了。
 
欣欣今年16岁了,经过司法鉴定,她被认定为肢体一级残疾、精神二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是“完全护理依赖”。
 
她全身唯一能自主活动的,只有两只手的小拇指。
 
欧阳先生给女儿准备了一个平板电脑,架在床前,让欣欣能用小拇指点点戳戳,算是唯一的消遣。
 
小姑娘以前就喜欢听邓紫棋的歌,平板里存了不少她的歌,无聊的时候放一放,偶尔脸上会有一点表情。
 
3月30日下午五点多,欧阳先生刚跑完一单,拿起手机看了一眼女儿的微信支付记录,这一看,心里咯噔一下:一笔2000多块的支出,收款方叫“摩天轮”票务平台。
 
他赶紧点进去看详情,发现女儿买了一张邓紫棋的演唱会门票,地点在台北,时间是4月9日。
 
欧阳先生后来回忆,估计是平板屏幕上弹出了演唱会的广告推送,欣欣看到自己喜欢的歌手,用小拇指稀里糊涂点了进去,又不知道怎么就完成了支付。
 
卡里的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点一点存进去的,给孩子应急用的,平时根本不舍得动。
 
他马上联系了“摩天轮”平台的客服,把女儿的情况一五一十说了,女儿根本不可能去看什么演唱会,更别说还是在台北。
 
他恳求平台能不能特殊处理一下,把票退了。
 
客服的回复冷冰冰的:按照平台规则,演唱会门票售出概不退换。除非欧阳先生能提供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并且证明这票确实是欣欣本人操作的,才能考虑退票。
 
欧阳先生当时就急了。他说:“我去哪里开这种证明?她买票的时候我压根不知道,要是我当时能看到她操作,我肯定第一时间就拦下来了。这不是为难人吗?”
 
后来有记者介入了,客服说已经记录在案,会向上汇报,后续给反馈。
 
目前,未报到有收到任何回复。
 
有位网友说,平台这不是欺负人吗?一个瘫痪在床的孩子,连翻身都要人帮,她能去看演唱会?两千块钱对人家是活命钱,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啊。
 
也有网友比较较真,话也不能这么说,平台有平台的规矩,演唱会门票确实特殊,退来退去容易乱。
 
那么,从法律角度,欣欣的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欣欣年龄为16周岁,她同时4年前因车祸造成严重颅脑损伤,醒来后无法说话、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肢体一级残疾和精神二级残疾。等等。
 
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欣欣已经丧失了辨识能力,在没有法院特别程序宣告之前,法律上默认推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具体到本案,欣欣16岁,但因车祸和认知障碍,其实际智力、认知能力远低于同龄人,且购买的演唱会门票高达2000余元,而家庭为低保家庭,月生活费仅2000元左右。
 
不难判断,欣欣购买演唱会门票明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欧阳先生的同意或追认。
 
然而,欧阳先生发现后立即要求退票,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购买行为,这意味着购买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平台应当返还票款,欣欣应当返还门票或作废处理。
 
相反,票务平台主张按照平台规则,已售出门票无法退款。该规则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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