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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适用公司法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规定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1、案件信息(2016)粤0402民初6649号某某资产管理公司与珠海市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1、案件信息

(2016)粤0402民初6649号

某某资产管理公司与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裁判要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关于清算责任纠纷规定,其主管部门在清算过程中对其债权债务负有的是清算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3、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为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吊销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原告提交的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开业申请登记表》、《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章程》)载明,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0年12月13日,珠农集字〔2000〕165号珠海市某某集团公司文件《关于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停业的批复》,载明:“珠海市某某供销集团:你司属下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报来《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停业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特区某某公司是我市国营某某系统的老企业之一。注册资金315万元,现有在册职工108人,退休135人。根据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及评估报告,截止2000年5月31日,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资产总额(不含地价)7613085.01元,负债总额(不含地价)7919099.19元,所有者权益(不含地价)-306014.18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港澳渔业市场的变化,近年来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水产品的收购量逐年减少,渔需物资的供应也不景气,经过多年努力,开拓经营,但仍然不能扭亏为盈。根据以上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作停业处理。企业停业后,请按珠字[2000]29号文的规定做好员工的安置和企业的托管工作;做好资产保全和相关的安全工作;企业留守人员及相关费用,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

200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09)香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447260.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47260.93元。二、被告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珠海市某某供销集团对被告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9月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了(2010)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011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0)香执字字第41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湾仔镇下沙街四巷93、95、97、99号房产现暂不宜进行处理,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香执字第4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经询问,原告当庭称,依据《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停业的批复》,截至2000年5月31日,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尚有资产(不含地价)7613085.01元,但因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原告对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分毫清偿。原告明确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当庭确认,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至今没有清算,被告为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开办单位。本院要求被告就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主要账册是否灭失、能否进行清算进行书面回复。被告提交《情况说明》称“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会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均保存完好,不存在原告所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之情形”。

4、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事实,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我国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其解散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作为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在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停业、被吊销后,对珠海市某某供销公司的债权债务负有的是清算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此外,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民商事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含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