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吃饭”这一维系生存的本能需求,在幼儿教育场景中异化为惩戒工具,“罚不吃饭”便不再是简单的教育方式失当,而是对幼儿身心权利的双重践踏,更是触碰法律红线、背离教育本质的严重行为。这种以剥夺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为代价的变相体罚,如同隐匿的利刃,会在幼儿成长关键期留下难以磨灭的伤痕,必须被坚决叫停并展开深刻批判。
2025年10月28日下午4点30分,正值邯郸市丛台区芒果幼托园的就餐时间。依据幼托园日常管理规范,此时孩子们应在班级就餐区域有序排队,或自主取餐、或由老师协助就餐,场景本应温馨有序。然而,一位李姓家长通过幼托园提供的实时监控查看孩子就餐情况时,发现了异常——监控画面里,同班其他幼儿均已整齐落座,或低头用餐、或与身边同伴轻声交流,唯独自己的孩子始终未出现在就餐区域的监控范围内。
该家长心中顿时涌起疑惑与担忧,立即反复查看监控,并第一时间拨通孩子所在班级主班老师的电话,想弄清孩子未参与就餐的缘由。电话接通后,家长语气急切地询问孩子去向,涉事老师在电话中未回避,直接明确答复:“孩子在就餐前和其他小朋友发生打闹行为,为让他认识到错误、遵守纪律,就把不让他就餐作为处罚,现在已将他单独安排在旁边隔离反省。”

(幼托园就餐时间,一名幼儿被单独隔离在旁边,图片由李先生提供)
这一回复让家长既震惊又气愤。家长认为,幼儿正处于身体快速发育的关键阶段,按时就餐是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本需求,园方及老师以“处罚”名义剥夺孩子的就餐权利,已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长发育;而单独隔离的行为,更对低龄幼儿心理造成极大冲击——3-6岁幼儿心智尚未成熟,对集体生活有着强烈依赖感,被强行与同伴分离、独自留在陌生空间,极易引发恐惧、焦虑、自卑等负面情绪,甚至可能留下心理阴影。这一行为不仅违背幼儿教育“引导为主、禁止体罚”的基本原则,更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权益。
事后,家长再次回看监控录像,反复确认就餐时段孩子确实未出现在集体就餐区域,进一步印证了老师所述“单独隔离、不准就餐”情况属实。同时,家长留意到孩子当晚回家后出现明显情绪异常:不仅比往常沉默寡言,还频繁哭闹、抗拒提及与幼托园相关的话题,食欲也出现波动。还注意到,孩子在被单独隔离期间,由于无人照料,幼儿不小心磕到脸上,形成淤伤。这些表现让家长更加坚定维权想法,认为园方及涉事老师的违规处罚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孩子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切实保障。
从法律维度审视,“罚不吃饭”绝非教育者可自主裁量的“小惩戒”,而是明确的违法之举。《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划定红线,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让孩子吃饭”直接侵犯幼儿的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学前教育法》更对该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细化规定:涉事教师可能面临处分、解聘,甚至被禁止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若情节恶劣,如长期、多次实施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法律的刚性约束清晰表明,幼儿的合法权利不容任何形式侵犯,教育者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以“教育”之名行“伤害”之实,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从幼儿成长规律来看,“罚不吃饭”对幼儿身心的伤害具有不可逆性。生理层面,3-6岁是幼儿骨骼发育、器官成熟的关键阶段,规律进食是维持正常生长发育的基础。一次刻意的饥饿,可能导致血糖波动、营养摄入断层,长期如此更会引发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等问题,直接打乱身体发育节奏。心理层面,幼儿对成人的依赖与信任远超想象,教师作为他们眼中“权威”的代表,用“不给饭吃”作为惩罚,会让幼儿将“饥饿”与“不被喜欢”“犯错就要被抛弃”的负面认知绑定,进而产生恐惧、焦虑、自卑等情绪。这种心理阴影可能伴随成长,导致孩子对集体生活产生抵触,甚至形成扭曲的自我认知,与“培养健全人格”的教育目标背道而驰。
更值得警惕的是,“罚不吃饭”背后暴露的是教育理念的严重偏差。教育的核心是“引导”而非“惩戒”,是用耐心与智慧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而非用剥夺基本权利的方式强制服从。选择“罚不吃饭”的教育者,本质上是将自身的教育无能转化为对幼儿的伤害——既无法通过沟通、示范等科学方式解决问题,又忽视幼儿的身心特殊性,用成人世界的“惩罚逻辑”对待尚不具备完整认知能力的孩子。这种行为不仅破坏教育的专业性与温度,更让幼儿在最需要安全感的环境中感受到“暴力”,消解了教育本应有的人文关怀。
除了“饥饿惩戒”问题,涉事幼托园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其六个月收费16800元(折合每月2800元),远超当地明确规定非普惠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800元的标准,已明确违反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依据来看,《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无论公办、普惠性民办还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均需符合当地教育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超额收费本质是对该法律条款的直接违背。
同时,2025年6月1日实施的《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收费提出公示与监管要求,明确幼儿园必须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涉事幼托园未公示收费依据,且收费标准超出备案范围,其收费行为本身已涉嫌违规。此外,涉事幼托园还存在兴趣班、商业活动捆绑收费等项目,这一行为同时违反《学前教育法》中“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禁令。
幼儿是国家未来的基石,他们的权利保护与健康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文明底线。“罚不吃饭”这类变相体罚,既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教育本质的背离。唯有全社会形成共识——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幼儿体罚,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法律培训与理念引导,同时畅通家长监督举报渠道,才能为幼儿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让他们在充满尊重与爱的环境中,真正实现“健康、快乐、全面”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