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同市中级法院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的法槌重重落下的同时,己婚的男性群体,在审判长的宣判面前缄默不言。
不料,社会上又重新掀起妇女意愿的话题,主要是针对婚内男性强奸的定罪标准。
婚外、婚内发生的强行性活动,都是以此确定强奸罪的第一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妇女的意愿,以不愿意的理由,这样的定罪,就证明强奸罪在婚内定罪,是有着巨大的缺陷。
婚外定罪的法律标准,可以用妇女意愿来成立。如果婚内定罪,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办理结婚证手续,就是用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夫妻双方法定的性生活权利和义务。
如果允许婚内强奸罪条款的存在的话,就不能用妇女意愿的前提做为证据,更不能人为地以此据来定丈夫的罪。否则,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就等于虚拟的,没有意义的允许,从而失去夫妻双方,性行为的约束和准许权力。
如果不消除现行强奸犯罪法律条款的这一缺陷,不知会有多少婚内强行一与妻子过性生活的丈夫,会因为妻子的报警,司法介入而因此获罪?
丈夫,居然是家庭里,最大的潜在的强奸犯。丈夫成为疑犯,法律的缺陷,让男人面对的最亲近的妻子,居然就是丈夫们侵权犯罪的对象。
下面的这篇文章,观点正确,不能以女性意愿为违法的唯一标准,更不能让妇女意愿,高于婚姻登记赋予夫妻婚姻内容的法定义务。
否则,民政部门办什么婚姻法定登记,夫妻双方何须持有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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