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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猝死,缺位的AED与沉默的标准

2024年12月,上海松江,一位八旬老人李老伯上了一辆公交车。两分钟后,他开始擦汗、喘气,然后闭上眼睛,靠着椅背,看起来

2024年12月,上海松江,一位八旬老人李老伯上了一辆公交车。

两分钟后,他开始擦汗、喘气,然后闭上眼睛,靠着椅背,看起来像是在休息。

他没有在休息。他的生命在一点点消逝。

售票员发现异常,8分钟内完成了呼叫120、引导车辆到派出所汇合、协助送医的全部动作。

李老伯还是走了。猝死。

然后,他的家属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超过11万元。

理由是:公交车上没有AED,没有急救药品,没有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事后没有及时提供监控,缺乏人道关怀。

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我先说法院的判决。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对的。

售票员8分钟内完成了他能做的一切,这不是敷衍,是真实的尽力。猝死的原因是老人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在这两点上的认定,我没有异议。

公交车不是医院,售票员不是急救医生,要求一辆城市公共汽车配备AED并由售票员熟练使用,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行业标准下,尚未成为强制义务。

所以这个案子,法律上,公交公司赢了,输了的是家属。

但我不想就这样结束。

因为这件事里,有一个问题,判决书回答不了:

一个老人,在一辆公共汽车上死去,而车上没有任何可以在那几分钟里争一争的设备——这件事,正常吗?

AED,自动体外除颤仪,心脏骤停发生后,每延误一分钟,存活率下降7%到10%。4分钟之内使用,存活率可以超过50%。超过10分钟,几乎没有可能。

售票员从发现异常到120交接,8分钟。

如果车上有AED,如果有人会用,那8分钟,也许是另一个故事。

也许不是。猝死的情况太复杂,没有人能保证结果。但"也许"本身,值得被认真对待。

这让我想起之前写过的另一件事。

云南曲靖马龙区通泉中学的调解室里,一个父亲因情绪激动猝死。学校有AED,但在场的没有人会用。

那篇我写过:AED摆在那里,像一件精心陈列的展品,用来证明"我们是有应急设备的",但没有人会用。

这一次,公交车上连展品都没有。

李老伯的家属,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输了。

我理解这场诉讼背后的情绪。一个老人死了,家人悲痛,他们需要找到一个理由,找到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对象,因为"他就是死了,没有人的错"这个答案,太难接受。

人在悲痛里,很容易把"有没有做得更好的可能",变成"你没做好,所以你有责任"。这是人之常情,不是恶意。

但把这种情绪变成诉讼,指向一个8分钟内尽力完成救助的售票员所在的公司,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也有失公允。

那个售票员,做了他能做的。

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这家公交公司,而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在中国的公共交通系统里,AED的配置标准是什么?培训要求是什么?覆盖率是多少?

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近年来陆续推进公共场所AED配置,地铁站、机场、大型商场,覆盖率在逐步提升。

但公交车呢?

一辆公交车,每天运载数百人,老人、病患、心脏病高危人群,都在里面。它是城市里流动的密闭空间,是最有可能在没有医疗支援的情况下发生突发情况的地方之一。

目前,把AED列为公交车强制配置的城市,少之又少。

法院判了公交公司无责,这个判决保护的,是现行标准下合规经营的公司。

但现行标准,够不够?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的问题所在。

李老伯的家属,把诉状递到了错误的地方。他们应该追问的,不是这一辆公交车、这一家公交公司,而是:为什么到今天,公交车上还没有AED?谁在制定这个标准?什么时候会改变?

这些问题,法院判不了,但可以问。

一个八旬老人,上车两分钟,闭上眼睛,没有再睁开。

售票员尽力了,法院判了,家属输了,案子结了。

但那辆公交车,今天还在跑。车上没有AED,也没有人知道下一个闭眼的乘客,是在休息,还是在告别。

这件事的问题,不在法庭里,在标准里,在那辆车的急救箱里,或者说,在那个空着的、本该放AED的位置上。

来源/济南时报《上海一老人坐公交车2分钟后突发疾病去世,家属起诉公交公司索赔11万;法院驳回家属诉求》、环球网《上海八旬老人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尚未购票便昏迷;售票员8分钟内拨打120、驶至会合点、协助急救,仍抢救无效去世!家属起诉公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