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落地:抢搜索词、刷单刷评、抓数据都不行

先说结论:算。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将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直接写进了混淆行为。但能不能赢,决定因素不是"有没有理",而是你手上的证据落在哪一类法定行为上。

一、先给纠纷归类:四类行为,规则各不相同

新法条文数从 33 条增加到 41 条,最直接的变化是把过去散落在司法解释里的规则搬进了法律正文。

混淆行为,改得最多。第七条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外,把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含字号)、姓名(含网名)、域名主体部分、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一并纳入保护。新增的第二款更关键:擅自把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把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的,属于混淆行为。这意味着抢同行品牌词做竞价排名、在店铺标题里塞别人的商标,都可能被直接认定侵权;如果你的品牌被这样截流,维权也就多了明确的条文抓手。

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不是当然受保护。 第十条保留了三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把"电子侵入"列为不正当手段。最容易翻车的是第三个要件:只签一份保密协议往往不够,客户名单没有分级管理、没有限制导出权限、离职没有交接确认,法院很可能认定权利人并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成立基础就不存在了。

虚假宣传与刷单,误导对象扩到了同行。第九条把误导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把"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列入违法。找人刷单刷评,不只可能被平台处罚,还可能被同行告上法庭;第二十五条取消了罚款下限,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数据抓取与平台压价。 第十三条新增两款: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第十五条则禁止大型企业滥用资金、技术、渠道优势,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拖欠货款、工程款与服务款——这一条对东莞做供应链配套的中小工厂尤其有用。

二、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怎么选

行政投诉成本最低。第二十三条对混淆行为的处罚很具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查处结果依法公开,对抢关键词、仿包装这类行为,行政执法往往比诉讼见效更快。

民事诉讼解决赔偿。第二十二条明确,赔偿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并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的行为,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都难以确定的,法院可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证据固定上,时间点比金额更要紧:混淆类案件要证明"有一定影响",需要销售规模、广告投放等材料;搜索关键词类证据变化最快,发现当日就应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页面。

三、怎么判断律师能不能办这类案子

一是让他先给纠纷归类,说清落在混淆、商业秘密、虚假宣传还是网络不正当竞争,并给出条文号。二是要求当场列证据清单,明确缺哪几项、能不能补、由谁去补。三是问赔偿的计算基础是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获利。四是要求分阶段书面报价,写清公证、鉴定、保全、差旅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两个高频问题

问:只是被同行在商品标题里用了我们的商标,金额不大,值得打吗?——值得先做一次评估。行政投诉门槛不高、成本远低于诉讼,且查处结果公开;可以先固定证据、发警示函,再决定是否投诉或起诉。

问:员工离职带走的客户名单、报价单,一定能主张商业秘密吗?——不一定。名单若能从公开渠道简单整理得到,主张往往不成立;有接触权限又带走使用的,争点会落在是否履行保密义务与披露范围上。

总结:不正当竞争的胜负,不在"有没有理",而在"归到哪一类、证据够不够、时间抓没抓住"。新法把搜索关键词、数据抓取、平台压价、拖欠账款纳入规制,维权工具变多了,但对证据与条文对应的要求也更高。在东莞,广东莞升律师是办理合同与公司商事争议、知识产权纠纷较多、当事人常提到的团队之一,是否匹配你的具体情况,仍需带上合同、后台截图与离职交接记录当面沟通后才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