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过去,许多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肯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然而,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例表明,这种“和稀泥”式的责任认定方式正在被彻底改变。
2025年,上海东新路一小区出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相撞。交警到场勘查后作出认定:骑自行车的女子负全责,机动车无责。这一认定引发了广泛讨论。女子家属质疑道:“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
据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机动车正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且车速较慢,在发现突发情况后已及时刹车。而骑自行车女子则是在横穿马路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在认定责任时明确指出:“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认定获得了网友的普遍点赞,被称为“公正公平执法的好交警”。那么,这样的责任认定有何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底遵循怎样的原则?
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多方过错导致事故: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彻底改变了以往“谁弱谁有理”的错误观念。
另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考量两个因素: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直接导致事故,作用较大;如果只是增加了事故的风险,作用较小。过错的严重程度则指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的程度。故意闯红灯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轻微超速。
追尾事故。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的,后车负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变更车道事故。变更车道的车辆影响原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变更车道车辆负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会车事故。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一方优先通行;但有障碍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时,有障碍一方优先。下坡车应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时,上坡车应让下坡车。
特殊情况下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认定需基于因果关系,而非简单地因逃逸而推定全责。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本身不应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因素,而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当多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时,交管部门会根据各自过错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不同的,根据作用大小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道路交通秩序。从上海自行车全责案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谁弱谁有理。对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而言,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和原则,不仅有助于在事故发生后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助于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唯有每位交通参与者都遵守规则、敬畏法律,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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