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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救人反被索赔92万!家属称“没保持安全距离”,法院判了

近日,快递员李师傅在江门市某路段进行派件工作。他驾驶一辆三轮车,车上载有当日需要投递的包裹。车辆行驶至一处路段时,李师
近日,快递员李师傅在江门市某路段进行派件工作。他驾驶一辆三轮车,车上载有当日需要投递的包裹。车辆行驶至一处路段时,李师傅注意到后方十余米的位置有一名老人倒在地上。老人面部朝下,身体与地面接触。李师傅将三轮车停靠在路边,下车走向老人所在位置。他观察到老人鼻部有血液流出,血液沿面部滴落至地面。李师傅从身上取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电话接通后,他向接线员说明所在位置和老人状态。随后,李师傅留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到达。救护车到达后,他陪同老人前往医院。在医院期间,李师傅向医护人员说明发现老人的过程。他没有离开医院,直到老人家属到达。这一过程中,李师傅的三轮车始终停放在路边,车上的包裹未进行投递。他的派件工作因此中断。



数月后,老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快递员李师傅。家属在起诉状中提出,李师傅驾驶三轮车时未与老人保持安全距离。家属主张,李师傅未采取减速避让措施。家属认为,三轮车产生的气流或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声响导致老人摔倒。家属将这一行为称为“非接触性侵权”。家属要求李师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额为92万余元。案件进入一审程序。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该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家属提交了医院记录、费用清单等材料。李师傅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

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李师傅驾驶的三轮车车身无明显刮碰痕迹。车辆与老人身体未发生接触。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没有视频记录事发过程。医院记录显示,医护人员在老人入院后多次询问摔倒原因。老人本人在回答时明确否认与三轮车发生过碰撞。家属在医院的多次询问中,同样否认与三轮车发生过碰撞。这些询问记录有医护人员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信了上述证据。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非接触性侵权”缺乏证据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不成立。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师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书载明,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的依据。法律应鼓励和保护善意救助行为。法院在判决中区分了救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救助行为本身不产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要件。本案中,李师傅拨打120、陪同送医的行为属于救助行为。家属将救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混同。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李师傅不再承担92万元的赔偿义务。该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判决书中的表述对善意救助者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



这起案件终审判决后,留下一个争议点:如果老人和家属在医院多次否认与三轮车发生碰撞,为何数月后仍提起诉讼并索赔92万?家属的起诉动机是什么?是事后改变陈述,还是另有原因?法院判决保护了李师傅,但并未对家属的起诉行为作出评价。如果类似诉讼反复出现,善意救助者是否每次都要经历一审、二审才能脱身?法律保护善举,但诉讼成本由谁承担?这些问题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