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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念之差”滑向犯罪深渊——从法律视角解析抢夺行为的边界

街头的摩托车突然贴近,后座男子伸手拽走背包;商场里趁人不备,一把抓走柜台上的金项链……生活中,这类“瞬间得手”的侵财行为

街头的摩托车突然贴近,后座男子伸手拽走背包;商场里趁人不备,一把抓走柜台上的金项链……生活中,这类“瞬间得手”的侵财行为常被百姓称为“抢东西”。

但在刑法视野中,此类行为可能触犯的是抢夺罪——一个与抢劫罪、盗窃罪界限微妙,却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常见罪名。

一、抢夺罪的本质:公然夺取,而非暴力压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的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

理解这一定义,需抓住两个关键词:

其一,“公然”。

与盗窃罪中大部分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不同,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和公开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夺取行为会被财物占有人或周围人察觉,仍积极实施。

例如,在公交车上趁乘客打盹拎走其放在腿上的电脑,或在珠宝店柜台前当着店员面抓走首饰,均属“公然”。

其二,“夺取”。

抢夺的“力”作用于财物本身,而非直接压制人身反抗。

这是其与抢劫罪、盗窃罪的本质区别: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麻醉)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进而取得财物;而盗窃罪则是以平和方式拿走财物,既不会对人实施暴力,也不会对财物本身实施暴力。

与抢劫罪、盗窃罪相比,抢夺罪的“力”指向财物,可能附带导致被害人因追赶、拉扯受伤,但并未直接以暴力控制人身。简言之,抢夺是“对物的暴力+对人的惊吓”,抢劫则是“对人的暴力+对物的控制”。

二、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难点:这些情形如何定性?

抢夺罪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因行为样态复杂,常与抢劫罪、盗窃罪产生混淆。

以下几个典型场景,需特别关注:

(一)“飞车抢夺”:何时从抢夺变抢劫?

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抢夺是实践中高发形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若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或明知会致人伤亡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转化为抢劫罪。

例如,甲骑摩托车尾随乙,趁其不备拽走手提包,乙紧抓包带不放,甲加速行驶致乙被拖倒在地、手臂骨折。此时甲的行为已超出“公然夺取”范畴,因暴力手段压制了被害人反抗,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携带凶器抢夺”:直接定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抢劫罪)。”

此处的“凶器”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也包括为实施抢夺而携带的砖头、菜刀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需注意的是,“携带”不要求实际使用,只要行为人将凶器置于身边、随时可用的状态,即符合该款规定。

例如,甲将匕首藏在口袋里,在街头抢夺路人手机,即便未亮出匕首,仍构成抢劫罪。

(三)“多次抢夺”:无需数额较大即可入罪

传统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一般为1000-3000元,各省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如江苏省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500元),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多次抢夺”(两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独立入罪情形。即使每次抢夺数额均未达“较大”,仍可能构成抢夺罪。

例如,丙半年内先后五次在菜市场趁老人买菜时,快速拽走其零钱袋(每次金额200-300元),累计1500元。虽单次数额未达标,但因多次抢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抢夺罪的代价:从自由刑到财产刑的连锁反应

抢夺看似“来钱快”,实则代价沉重。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量刑分三档:

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为3万-8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为20万-4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抢夺行为常伴随人身伤害风险。若抢夺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拉扯中被害人摔倒撞伤),根据《解释》,需在抢夺罪基础上加重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结语:莫因“一时手快”换一生悔恨

抢夺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与"数额犯"结合的罪名,其本质是对财产权与人身安全的双重侵害。抢夺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趁人不备、公然掠夺”的行为——它或许比抢劫更“温和”,却同样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与安全感。

司法实践中,许多行为人因一时贪念实施抢夺,最终面临刑事处罚,不仅留下案底,更可能因赔偿被害人损失陷入经济困境。这也再次提醒我们,任何以"公然夺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克制贪念、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财富,才是最稳妥的人生选择。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