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中央巡视组下沉地方巡察的消息传来,总能让民众倍感安心,那些久拖未决的民生难题仿佛终于迎来转机。然而,对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董林村村民郭玉柱、董长华举报村干部陈国明、曹春生等人违法滥伐树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问题,却走进了死胡同。

早在2020年,董林村原村主任陈俊鹏、副主任曹春生便罔顾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且未经1500多名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三次私自非法砍伐村集体生长几十年的24棵树木,并以低价变卖牟利。经辛店镇自然资源办公室执法大队兰成调查,竟只对其中15棵树木立案查处,少立案9棵,2021年1月29日,相关部门下达违法砍伐树木处罚决定书,处以49600元罚款。令人震惊的是,村干部陈俊鹏、曹春生竟擅自决定由董林村委会(村集体)承担这笔罚款。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该笔罚款更不能由村集体承担,为了给村集体挽回损失,报案人郭玉柱近些年多次找辛店镇执法大队长兰成,要求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责并将罚款49600元退还给董林村委会。大队长兰成给郭玉柱的回复:镇长和书记不同意将案卷移交到公安机关。即便郭玉柱多次向孟村县纪委监委举报反映此案,得到的结果仍是踢皮球,纪委让郭玉柱找公安局,公安局让郭玉柱找辛店镇执法大队移交案卷,辛店镇执法大队以镇长和书记不同意移交案卷为由,至今导致村干部陈俊鹏、曹春生逍遥法外。村民质疑,到底哪个部门能依法立案查处?

无独有偶,2024年,村民郭玉柱、董长华发现现任村主任陈国明、曹春生等人,在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非法采伐董林村集体108余亩、共计3000余棵杨树(树木直径17cm-35cm),随即向孟村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其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前后两起违法事件性质相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第二次滥伐行为情节更为恶劣严重,但在举报过程中,事件却在多方阻力下“悄然平息”。孟村县公安局对群众报案多次拒不立案查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更是以郭玉柱“非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身份”为由,直接不予受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危害生物安全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郭玉柱作为董林村村民,举报村干部非法采伐村集体树木,既是履行公民监督职责,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之举。检察院的回复,本质上是对公民合法监督权的漠视与剥夺。
郭玉柱称,孟村县公安局以辛店镇政府提供了2009年涉案林地已办理征地批准文件为由不予立案。当郭玉柱向检察院提供真实证据,推翻辛店镇政府提供的2009年虚假征地批准文件,已证实涉案林地没有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文件和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检察院竟以郭玉柱“非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身份”为由,不予受理。
对此,我们也希望辛店镇政府、孟村县公安局、孟村县检察院、孟村县纪委监委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我们不禁要问:若公民检举后司法机关充耳不闻,司法公正的底线何在?在犯罪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何不依法立案查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何不依法履职?难道对陈国明、曹春生的追责真的已陷入“死胡同”?上级纪委监委部门是否应依法依规介入彻查?
面对质疑,有人嘲讽郭玉柱“多管闲事”,认为他既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又无经济利益牵扯,何必执着。但若人人秉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试问还有谁能守护集体财产安全?又有多少“陈国明、曹春生”之流会在腐败庇护下,肆意侵吞集体资产、破坏绿水青山,成为历史的罪人?
法律若不严格执行,不过是一纸空文;执法若不公正严明,法治尊严将荡然无存。陈国明、曹春生至今未受惩处,正是部分部门不作为、司法公信力受损的真实写照。作为普通农民,郭玉柱为维护公共利益挺身而出,这份担当令人敬佩。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共同关注此事,守护公民合法监督检举权,也恳请巡视组介入彻查,依法严惩违法人员与失职部门,让民众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