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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的权利保护

前言与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是典型且疑难的刑民交叉问题,

前言

与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是典型且疑难的刑民交叉问题,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等侦查机关违法查封、冻结、扣押、处置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被牵涉其中的情况最为常见,而案外人想要行使权利必然要运用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常以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维护权利;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尚未健全,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及法院在追缴财产、没收财产时,案外人缺乏发表意见的权利及途径,即使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及诉讼途径解决,又面临举证难度大、执行人员对刑事判决的先入为主等影响使得案外人维权往往举步维艰。

鉴于以上困境,本文将从案外人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权利救济途径、当前司法实践对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现状的总结以及律师如何在案外人权利救济中发挥作用三个方面浅析案外人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权利保护问题。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产处置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权利救济途径

对于与涉案财产处置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来说,因其无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更无法通过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就财产处置发表意见,甚至无法及时获知与自身相关的财产处置情况,导致其权利救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被动性。往往当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案外人才知晓其相关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而此时行使权利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而法院在未经专门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涉案财产的数额和追缴方式,擅自扩大追缴财产范围,尤其是对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加以追缴等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案外人可通过委托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被查封、冻结、扣押或处置的财产不属于“赃款赃物”或并非“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案外人甚至可以提起控告或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实践中,虽然效果不佳,但这也为后续争取可能的国家赔偿打好证据基础。

除此以外,案外人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尤其是案外人已获知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处置了与己相关财产之事实时,更应及时提起析产诉讼或确认之诉,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相关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及时通过诉讼途径将自己的财产与犯罪嫌疑人割离开来。

若案外人获知自己财产权益被侵犯时,刑事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时,案外人需要通过向执行机构提起书面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来维护权利。实践中,部分法院严格要求执行复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也即不得未经执行复议而直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部分法院对此未做要求。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就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错误认定的财产权属问题,其程序与法律规定必然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二、当前司法实践对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现状的总结

在实践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往往被驳回,甚至未能争取到听证机会当庭陈述意见,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执行人员思维保守,大多只做形式审查,认为争议需要通过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如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后由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后才能放心作出执行与否的决定;另一方面是受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的影响产生了先入为主的思维。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或“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往往以不属于民事审判权审理的范畴为由驳回。《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要求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送做出该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刑事审判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裁定予以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无疑将案外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难度提到最高。

因此,案外人往往需要走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以此证明自己就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一方面因相关财物已被扣押、被告人被羁押等原因导致难以取证,且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并不过多调查取证,故大多法院难以推翻刑事判决中对于相关涉案财产性质的认定。

三、律师如何在案外人权利救济中发挥作用

如前文所述,在刑事判决未生效前,律师可以接受案外人委托向侦查机关发表法律意见、提交材料论证相关涉案财产不属于“赃款赃物”或并非“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并请求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还可以代理案外人就侦查机关的违法查、冻、扣行为进行刑事控告或申诉;在审判阶段,律师还可以尝试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或材料发表意见,虽然法院未必会接收材料或作出回应。除此以外,律师还可以接受案外人委托提起析产诉讼或确权之诉,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权益通过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并与刑事涉案财产相剥离。刑事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律师可以接受案外人委托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及审判监督。最后,当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相关司法机构确实存在错误查封财产、错误执行时,律师可以代理案外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余论

就当前而言,案外人在刑事涉财产处置中的维权处于被动且不利的境况,但每起案件的办理都有可能在法治进程中发挥滴水穿石的力量,也许是你,也许是我,伴随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相关规范与制度空缺问题的关注,相信这一问题的解决会有可期待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