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一则通知,让“高速救援”这一话题迅速升温,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自9月20日起,安徽境内高速公路将实施一项重大惠民举措——对故障或事故车辆提供拖车、吊车清障救援服务时,不再向车主收取任何费用。此举使安徽成为全国第三个、长三角地区第二个推行此类免费政策的省份。
这一消息传来,广大车主纷纷拍手称赞,媒体更是将其赞誉为送给民众的“民生大礼包”。那么,从安徽的这一创新之举出发,我们不禁要问:高速救援的“免费时代”,距离全面到来还有多远?
安徽官方通知如下: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畅通安全高效的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清障救援服务效能和路网保通保畅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清障救援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9月20日起,免收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拖车、吊车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有资质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必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和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清障救援机构。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立即调度指挥就近的清障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范实施清障救援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标准,或拖延救援。
三、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包含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车费、吊车作业费。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含进出口收费站以内区域)因电器电路、机械故障、事故原因无法行驶的车辆,或因驾驶员受伤等无人驾驶的车辆,清障救援机构应当以“及时消除路面通行风险”为原则,对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对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因车辆缺少燃料(油、气、电)等非故障、事故原因停留在主线上的车辆,不属于免费救援范围。
四、清障救援机构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确有必要进行起吊作业的,免收吊车费用。
五、不进行拆装抢修作业无法拖(吊)车辆的,或施救涉及驳货、乘客转运、拆装、切割、换胎、抢修等劳务性服务费用不属免费范围,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清障救援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收取。当事人自行联系以上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服务机构进场服务,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予承担。
六、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纳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支出,不得向被施救对象收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其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不得转嫁收费,也不得由被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另行收费。
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清障救援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清障救援服务及收费免费情形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清障救援机构收取驳货、乘客转运、拆装、切割、换胎、抢修等劳务性服务费用的监管,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合理收费。
八、对车辆停留在主线,司乘人员拒不配合拖(吊)相关工作,或故意隐瞒故障、装载等情况,影响道路通行、拖(吊)安全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恶意占用清障施救公共资源的车辆,纳入我省免费救援车辆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在1年内不再享受免费清障救援服务。
九、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核发的清障救援《服务价格登记证》要及时注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日
安徽此次推行免收高速救援费政策,乍一看,不过是“少收了一笔费用”,然而其背后蕴含的意义却深远重大,实则是公共服务理念的一次质的飞跃与升级:它将原本应由个体独自承受的“意外风险之重”,巧妙转化为社会共同分担的“公共成本之轻”。这一举措,不仅是对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天价拖车”乱象的有力纠偏,更是对“人民交通为人民”这一神圣初心的深情回归与坚定践行。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在免收高速救援费之后,一系列新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如何确保服务质量不因免费而大打折扣、出现滑坡?如何平衡财政支出,防止因免费政策而让财政承受过重负担?又如何在全国层面实现相关制度的无缝接轨与协同推进?
但无论如何,安徽已经勇敢地迈出了这关键且具有示范意义的一步。我们满怀期待,希望有更多省份能够积极响应,纷纷加入到“免费拖车”的行列中来,让高速救援真正褪去“生意”的外衣,成为车主坚实的“保障”后盾;让车主在遭遇意外惊魂未定之时,不必再为自己的“钱包”是否会二次受伤而忧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