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大股东或联合创始人(卖方)将公司控股权卖给收购方时,为避免卖方另起炉灶,往往会要求卖方继续在公司任职3-5年以完成业绩对赌。
同时要求卖方在若干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行业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以避免卖方将原本属于标的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至卖方新设的公司。
此类条款通常又称为“不竞争承诺”。
关于此问题,经常被卖方咨询,《投资并购领域股东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一文对此话题进行了分析,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1.并购中的股东竞业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上竞业条款包括《公司法》中的董兼高竞业条款,和《劳动法》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条款。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并购中股东竞业条款与它们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1)股东竞业条款属于约定的竞业义务,而非法定的竞业条款义务,
虽然劳动法上的竞业义务也需要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来约定,但由于劳动者与公司属于不平等主体,劳动法对于约定进行了干预,在签约对象、竞业期限方面均有限制。
因此,股东竞业限制不能适用劳动法享受竞业补偿金,纠纷解决程序上也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约束时间上,劳动法是在离职后2年内,公司法在是担任董事高管的任职期间,股东竞业条款一般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以及辞职后的若干年内,通常3年、5年甚至更长。
股东竞业限制属于约定的范畴,权利义务依照约定,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条款合理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2.竞业期限多久算合理?
目前已有8年被支持的案例,逻辑是长期的竞业义务已经被收购时的价款所买断。
约定终身竞业则构成限制当事人的劳动权,会被法院调整为合理期限,例如(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在(2019)最高法民申5690号中,再审被申请人认为:
本案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在石某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而是在股权转让价款数倍于公司资本的溢价,一次性买断石某未来八年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情况下规定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之中,对石某的补偿已包括在高额溢价款内。石某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所做的承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单务无偿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
石某主张,竞业限制的条款应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股权转让协议》第7.1.5条和《补充协议》第4.5条关于竞业限制八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源于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并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石某系基于股权出让人的身份而非保定三伊公司聘用人员身份(作出的竞业限制承诺),故二审法院关于案涉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认定,并无不当。石某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股份出售后,是否仍需遵守股东竞业业务?
竞业义务与约定的期限有关,若约定并未与股东身份挂钩,则卖出股份后需继续遵守关于期限的约定。
4.如何判断是否经营同类业务,如何认定股东是否违约?
不能仅通过经营范围的重合来认定,应主要着眼于竞争关系。
指导性案例190号的相关裁判观点值得参考: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抑或对用人单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
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