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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 分居不是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非直接抚养子女方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我国是施行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方的经济收入在所有权归属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说到子女抚养费,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给付,都可以看作是父母共同在履行抚养义务。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夫妻分居期间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岂不是给一些父母提供了以分居为名逃避抚养义务的可乘之机?
今天,蔡开剑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确立了以下要点:第一,抚养费请求权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可以主张。第二,请求主体是子女本人。 在婚内抚养费纠纷中,原告是未成年子女,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非由父母一方以自己名义主张。第三,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 如果一方确因分居等原因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子女即有权向其主张。
夫妻财产共有不能替代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但这一制度不能成为一方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辩称其与子女父亲尚未离婚,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日常抚育开支本质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另行单独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独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及夫妻财产制度,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免除,亦不能通过消极不作为、共有财产抵扣等方式予以免除。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使用,仅为家庭财产的处置方式,无法替代父母亲自照料、经济供养的法定抚养责任。该案二审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只要父或母中的一方并未实际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当然有权要求这一方支付。抚养是义务,不是筹码;分居改变的是生活方式,不改变父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