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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清偿另案债务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变更执行人!

作者:周军律师.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常出现甲对乙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但甲自身尚欠丙的债务未清偿,却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

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常出现甲对乙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但甲自身尚欠丙的债务未清偿,却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的情形。

那么,这种未清偿另案债务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能申请变更执行人吗?

最高院在《成都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受让人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为,某交通建设公司在尚未履行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涉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本案债权,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设置了相应条件,其中明确要求债权依法转让。依据该条规定,执行程序有权对债权转让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确保债权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本案中,四川两级法院已查明某交通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有数件未履行完毕,某交通建设公司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虽均主张债权转让对价合理,未降低某交通建设公司自身履行能力,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案涉债权前已告知相关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主动向相关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未能证明将转让对价全部用于履行相关执行案件所涉债务,故在债权转让对价不足以覆盖某交通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的情况下,四川两级法院经综合判断,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未予支持某信息技术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具有相应依据。

综上所述,某交通建设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对债权转让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确保债权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如果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对债权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不予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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