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裁定和终审判决互相矛盾!某二四医院纠纷案争议如何平息?
一起退休医生与医院的维权纠纷案,竟让司法公信力面临严重考验!佳木斯前进区某二四医院(现九某三医院)与退休医生孙先生的案件中,两份民事判决被指存在严重错误,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在(2011)和(2013)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中,涉事单位与主盘人员被指串通,无视合同与资质,将原本有证据佐证的原、被告之间的人事关系篡改为无证据证实的劳务关系,把“离退休人员返聘纠纷”错误地判决为“劳务合同纠纷”。更令人震惊的是,判决书中竟出现了无证据佐证的劳务关系认定。在程序上,该案简易程序偷转普通程序,且未开庭即宣判,从程序到实体问题频发。更荒诞的是,同一法院、同一合议庭竟对同案作出完全矛盾的裁决,原审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与终审判决相互冲突。
这场维权纠纷案不仅让孙先生深感无助,也让公众产生了严重质疑。案件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是利益驱使下的隐情,还是司法体系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场纠纷案无疑给公众对公平公正处理事件的期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事实背景:从合同签订到纠纷爆发的完整历程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待遇性质
孙先生系某二四医院退休文职干部,1997年12月退休,专业技术5级,持有《解放军文职干部退休证》。2017年12月1日正式退休后,依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养老待遇,无需办理也未缴纳养老保险,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二)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键节点
书面合同的订立:2000年11月7日,孙先生与某二四医院医务处主任邸某学签订《关于孙先生主任医师回院工作特聘合同书》,明确约定:行政上服从医院管理、业务上承担诊疗职责,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五年,适用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


口头协议的延续:2006年初,孙先生与该院医务处主任秦某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一切按原合同执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2009年,期间权利义务均按2000年书面合同执行。
合同的违法终止:2009年3月1日,医院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特聘合同,未按合同第6条、第7条规定提前三个月告知,且拒绝孙先生继续上班的请求,构成单方违约。
二、诉讼历程:程序瑕疵与判决矛盾的集中体现
(一)一审程序的严重瑕疵
2011年3月21日,孙先生起诉某二四医院,要求赔偿违约损失20万元、返还个人项目收入5400元及执业医师证。8月16日案件以简易程序开庭,本应3个月审结,却拖延至次年3月。2012年3月20日,相关单位在未送达程序转换裁定、未重新开庭的情况下,直接由原简易程序工作人员刘某夫参与组成合议庭,作出(2011)民初号判决,剥夺其辩论与质证权,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二)二审与重审的矛盾裁决
2013年6月,佳木斯中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重审。然而2014年2月重审判决仅支持3629.16元款项,仍维持“劳务关系”错误认定。同年6月,同一合议庭又推翻此前裁定,认定“原审无不当”,维持重审结果。同一法院、合议庭对同案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两份生效文书自相矛盾。
三、原审判决的根本性错误: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恶意篡改
(一)人事关系被篡改为劳务关系的违法性
孙先生作为医院退休文职干部返聘,《特聘合同书》及医疗保险资格证证明其接受医院行政、业务管理,且医院持有事业单位服务许可证,应属人事聘用关系。但原审强行适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款,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孙先生享受军队退休待遇,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案由从人事争议被改为劳务合同纠纷的违法性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属人事争议,本案应定性为“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然而原审采纳医院主张,在无证据证明孙先生领取退休金或医院为企业的情况下,将案由篡改为劳务合同纠纷,构成事实认定错误。
四、证据采信的不公与程序违法的细节
(一)对孙先生证据的不当排除
特聘合同书因“原告修改部分”被全盘否定,忽视核心管理条款;秦某柱通话录音以“证人未出庭”排除,违反视听资料认证规则;工资台账与医疗保险资格证等关键证据未审查,直接否定其证明力。
(二)对医院伪造证据的违法采信
医院提交的“联勤第四十分部卫生处通知”无负责人签字、无医师执业证注销权越权出具,且已被证实孙先生执业证未注销,原审仍采信该伪造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五、后续救济:多级程序未纠正错误的无奈
省高院再审审查的核心缺失
黑龙江省高院(2016)民申号民事裁定,未针对“同院同庭矛盾判决”“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也未结合相关政策审查孙广和军队退休文职干部的特殊主体资格及医院性质,直接维持原审错误,再审纠错功能未发挥。
两级相关院监督的规则偏离
佳木斯市、省相关单位未依《相关单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面审查,回避“退休待遇是否属养老保险待遇”“终审文书矛盾”等关键问题,仅以“属劳务关系”为由不支持监督,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市律师协会答复的形式化
佳木斯市某协会对“医院代理人涉嫌串通相关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的投诉,未核查证据真实性、代理行为合法性等具体事项,仅以“无证据”简单驳回,未针对诉讼与复核事项作出实质回应,投诉处理流于形式。
六、结语: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与坚持
本案的核心不仅是孙先生个人权益被侵害,更暴露出司法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自相矛盾“程序违法导致实体不公”等严重问题。(2011)民初号、(2013)民初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操作上均存在根本性错误,构成错案;(201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与(2014)民终号民事判决的矛盾生效,更是对司法的明显损害与轻视。
孙先生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直至判决被纠正、错案得以昭雪。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再审,彻查本案中的程序违法与裁判不公,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得到真正践行。
退休医生孙先生与某二四医院的维权纠纷,为何会引发诸多争议与讨论?这其中的缘由值得深入思考。希望相关方面能依法依规介入调查,还原真相,平息这场风波。大家对此有哪些理性的观点和建议,欢迎在评论区友好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