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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猝死意外险赔偿吗?保险律师何帆解读

保险本应是风险保障,但对不少人而言,却成了“缴费容易理赔难”的麻烦来源。出险后遭遇拒赔,正成为投保人的真实痛点。许多消费

保险本应是风险保障,但对不少人而言,却成了“缴费容易理赔难”的麻烦来源。出险后遭遇拒赔,正成为投保人的真实痛点。

许多消费者购买意外险时,往往依据生活常识理解"意外",却不知法律条款中的定义远为复杂。一个词的理解差异,可能直接决定理赔成败。

今天,就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大家剖析如何正确理解条款、有效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张先生为父亲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障"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伤残。

2024年1月,张父于浴室洗澡,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家人发现后赶忙将他扶出,彼时他已无法自主呼吸,送医抢救无果,张父离世,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梗猝死。

事故发生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张父的死亡原因为心梗猝死,不符合意外伤害"非疾病"的定义,属于疾病导致的身故。

家属感到困惑:明明是摔倒导致的死亡,为什么是因患有心脏病,就无法获得赔付?

何帆律师解析

从张父的理赔案例可以看出,意外险的争议大多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伤害"。重点在于区分意外事故和疾病因素在导致损害结果时分别起到的作用。这类案子不但涉及对法律条款的解读,也关系到对保险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维护。

根据保险法律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猝死"在医学上指表面健康的人因自然疾病突然死亡,其根本原因为内在疾病。而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二者在责任界定上存在本质区别。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诊断为“猝死”的情况都与意外伤害无关,关键在于要看导致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因素,若意外事故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即使受害者自身原本有病症,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付责任,这便引出了保险法中极为关键的“近因原则。

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常以“疾病导致”为由拒赔,但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常忽略的一条相当关键法律规定,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做到,则该免责条款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在张父的事例里,保险公司需证明已经针对“猝死不属于意外”这个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了明确的告知,否则这个条款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理赔应依据“近因原则”来办理,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意外事故是致使死亡最直接、最关键并且起到作用的原因,即便受害者本身有病症,保险公司也应进行给予赔付。

从我过去在法院办保险纠纷案子的实际经验来看,法院处理这类案子时,一般会综合考量几个因素:事故发生的具体缘由和因果联系;保险公司有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望。

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证据链与死因鉴定往往是关键依据。若被保险人家属因"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未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习俗尊重与举证责任,酌情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在张父的案件中,若家属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摔倒和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像现场拍的照片、证人说的话、医疗方面的记录啥的,可大大提升理赔成功的几率。

许多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所有意外情况都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实际上,多数意外险明确将以下几类情形列为除外责任:

猝死:属疾病导致的死亡,不符合"非疾病"要件;高原反应:被视为生理反应或疾病表现;

高风险运动:如跳伞、攀岩等通常需要专项保险;个体食物中毒:因难以区分是否疾病引发,通常需三人及以上集体发生才属意外。

这些限制条件常隐藏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里,如果投保的时候没有仔细查看,到理赔的时候就会十分困难。

类似案例

同样是因为摔倒而引发的保险纠纷,不同的案件结果相差很大,这体现了保险理赔案件的复杂情况以及每个个案的不同之处。

2022年,在广东省的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于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后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法院审理认为,虽被保险人患有心脏病,但摔倒才是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与上述案件不同,2023年北京发生这样一件事,被保险人于家中突然昏倒离世,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家属称该被保险人昏倒前有过轻微滑倒情况,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摔跤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主要由疾病因素导致,遂判定保险公司胜诉,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的关键差别是:广东的案件中,意外事故是让人死亡的主要缘由;北京的案件中,疾病是致使死亡的主因,并且意外事故与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这些不同造成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显示出“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纠纷里的重要性。

结语

保险的本质是为风险提供保障,但许多人却在最需要帮助时,独自面对复杂的条款与流程。了解常见拒赔原因、妥善保存证据、明确维权路径,这些都是在关键时刻保护自己的重要方式。

若您正面临理赔纠纷,或希望提前规避风险,何帆律师凭借多年保险纠纷处理经验,可为您提供专业支持:从解析合同条款、指导证据收集,到制定沟通策略,成为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保险的意义在于守护,而非推诿。当复杂的条款成为阻碍,我们愿以专业为您厘清迷雾,让保障承诺落到实处。欢迎私信咨询,共同守护您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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