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大家口中的“执行费”,规范名称是申请执行费。它只是申请执行的法定规费,不等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保管费,更不是法院办案人员可以随意决定的一笔钱。
下面12个误解,最容易让当事人把账算错。
1. 申请执行要先交钱?
不用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费执行后交纳,通常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没有执行到位时,后续怎样结算,仍要看法院的收费通知和案件处理情况,别自行下结论。
2. 执行费按固定比例算?
不是。它分段累计:1万元以内50元;1万至50万元部分1.5%;50万至500万元部分1%;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0.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100万元执行金额:50+49万元×1.5%+50万元×1%=12,400元。很多人算成12,500元,第一步就错了。
3. 执行和解后自动减半,或者再收费一次?
都不对。诉讼调解减半的是案件受理费,不能搬到执行申请费上。执行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费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法院决定。和解协议里最好把这一项写清。
4. 中止或终本后恢复执行,一定不再收费?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法律明确不再交申请费。终本后恢复执行通常仍在原案框架内推进,但具体费用怎样衔接,应向承办法院核对。别把“通常如此”说成全国无条件规则。
5. 没执行到钱,执行费就永远消失?
申请执行费的法定节点是“执行后交纳”。案件长期无法执行时,未收缴费用如何处理,要看具体案件和财务规则,不能一概说已经核销、以后也不会再核。
6. 律师费、评估拍卖费都算执行费?
不是一笔账。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要看合同、法律和生效文书;评估、拍卖辅助、仓储、保管、运输等,是处置财产的实际成本。不要把所有扣款都归为“法院执行费”。
7. 利息、迟延履行金一定都算进收费基数?
申请费基数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本金、一般利息、迟延履行金怎么进入核算,要结合生效文书、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最终核算和实际清偿数额判断。不能简单套“截至立案日全部计入”的说法。
8. 法院多扣了,没地方说理?
申请费依法收取、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当事人对费用决定或计算有异议,可以书面请求作出决定的法院复核;确有错误的,应予更正。把金额、费率和计算过程列成一页表,沟通效率更高。
9. 公积金、养老金、专户资金一律按同样方式扣?
先问这笔钱能不能执行,再谈执行费。特定保障资金、生活必需费用、专用账户资金可能有保护或限制执行规则。只有依法实际执行的金额或价额,才进入申请费问题。
10. 执行费绝对不能减免?
私人“打折”、私下收费当然不行。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设有司法救助规则,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适用由法院依法审查,不能靠口头承诺。
11. 执行异议都免费?
别混淆程序内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执行程序内救济;不服异议裁定后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要依法交案件受理费。
12. 执行费拿不到票据?
法院收取申请执行费应出具正规缴费凭证。当事人可要求收费依据、金额计算表和案款分配明细。任何私人转账、口头“抵冲”都不能替代正规缴费。
执行费最怕的不是金额高,而是把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处置成本和申请执行费混成一团。多案、拍卖、参与分配时,先把每笔款的名称、法律依据、计算区间和清偿顺序列清,再谈是否扣错。
如需核对执行金额、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或多案款项分配,可准备生效文书、执行通知书、扣划明细和案款分配表做针对性评估。具体费用仍以执行法院最终核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