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程建设领域,材料价格波动是施工期间常见的问题,一旦涨幅突破合同约定的阈值,结算阶段的价款调整往往成为甲乙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拆解材料调差争议的解决思路,为工程结算提供实操参考。
一、争议案例:11 万㎡商业项目的调差分歧
某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达11万平方米,签约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单价合同模式。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单价,若较投标基准期价格的增减幅度超过5%,超出部分可进行材料价款调整。
争议核心源于投标与施工阶段的两个关键动作:
1.投标报价调整:中标单位以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为基础,将钢筋消耗量提高10%、混凝土消耗量提高5%;
2.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过程中,钢筋、混凝土价格均出现超5%的涨幅,结算时双方就 “调差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产生分歧 ——
施工方:主张按投标报价中调整后的消耗量系数计算;
建设方:坚持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消耗量为标准;
最终争议金额高达500万元。
二、争议分析:从规则与惯例拆解核心问题
1. 投标报价调整的合法性:不违规,报价有效
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可依据企业自身定额,或国家、省级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与办法。案例中,中标单位调整行业定额的材料消耗量,本质是结合自身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确定的用量标准,未违反规范要求,因此其投标文件与报价具备法律效力。
2. 评标环节的现实局限:难发现消耗量调整问题
实际评标流程存在天然局限:
专家优先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再依据“投标总报价与基准报价的偏差” 计算得分(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
除非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否则专家极少逐一分项核查分部分项工程报价,更不会细致核对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材机消耗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的核心依据是“清单报价”,定额及定额消耗量仅作为形成报价的工具,进一步导致投标阶段难以发现消耗量调整问题。
3. 利益视角:逆向推演可见争议本质
从利益角度逆向分析,可清晰看到争议的核心矛盾:
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超5%,施工方未必会坚持按“调整后的消耗量” 计算调差;
若投标时施工方调低了定额消耗量,材料涨价时双方的主张可能完全反转。
而从行业惯例来看:多数投标单位不会轻易修改定额中主要材料的消耗量系数。因为定额消耗量反映的是“正常施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用量水平”,与现场实际用量更贴近,按此报价并调差,能最大程度保障甲乙双方公平,减少争议。
4. 合同依据:参考示范文本的明确约定
遇到此类争议时,可直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1.1条:需调整价格的材料,其采购数量与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审批通过的数量与单价将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具体流程要求: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计划采购数量与新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待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用于本工程” 后,再按确认结果执行。
三、实操建议:规避争议的三大关键动作
1. 投标报价阶段:从源头减少争议
投标人编制报价时,建议优先依据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与办法;若需调整清单综合单价,尽量通过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实现,避免修改定额中人材机的消耗量系数,从源头降低结算时的调差争议风险。
2. 合同签订阶段:提前明确规则
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需对其投标文件与报价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排查可能引发结算争议的条款(如材料调差依据) ,提前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将“调差工程量计算标准、材料价格确认流程” 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条款,避免后期推诿。
3. 争议解决阶段:优先凭证据协商
若已出现调差争议,核心解决逻辑围绕“证据” 展开:
承包人需举证:施工前是否将材料采购数量报发包人核对,并获得书面确认;
若承包人未及时上报采购数据,且事后无法补充完善资料,建议参考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消耗量计算调差工程量,此方式更贴近公平原则,也易被双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