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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水质排放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农村污水水质排放监测工作,提升农村水环境治理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及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农村污水水质排放监测工作,提升农村水环境治理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及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分散式农户污水处理装置)的水质排放监测活动,涵盖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监督考核等环节。

农村污水水质排放监测工作实行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运营负责、社会监督” 的原则,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测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推进监测系统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监测点的日常巡查配合。

第二章 监测系统建设要求

农村污水监测系统需结合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类型合理规划,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应建设固定式在线监测站,分散式农户污水处理装置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便携式监测设备或小型在线监测终端,确保监测覆盖无盲区。环境工程技术人员指出,农村地区地形复杂,监测点选址需避开洪水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同时保证交通便捷以利于设备维护。

监测系统的监控中心需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硬件设备,包括用于数据存储与处理的云服务器、保障数据传输的专用模块及日常操作的计算机,同时配备具备实时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功能的物联网客户端及数据管理软件,确保监控中心能有效接收、处理各监测点传输的信息。

通信网络选择需兼顾稳定性与经济性,优先采用已覆盖农村区域的公共无线通信网络(如 4G 网络),偏远地区可补充建设本地 WiFi 网络或卫星通信模块,确保监测数据能实时、连续传输至云服务平台。通信网络建设单位需对传输带宽、延迟时间进行测试,保证单次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 30 秒,避免因网络问题导致数据丢失或滞后。在线水质监测仪器选型需符合以下要求:核心监测指标应包括液位、化学需氧量(COD)、电导率、氨氮及 pH 值,水源保护区周边的监测仪器还需增加总磷、总氮监测功能;仪器需通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认证,具备自动校准、故障自诊断及数据自动存储功能,当监测数据超出预设阈值时能自动触发报警机制。监测仪器供应商需提供至少 1 年的免费维护服务,确保设备运行初期的稳定性。

第三章 监测指标与排放标准

农村污水水质排放监测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可选指标,基本指标包括 COD、氨氮、pH 值、悬浮物(SS),可选指标根据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产业特征确定,如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增加总磷、总氮,靠近农田区域增加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研究表明,农村污水中 COD 与氨氮浓度受居民生活习惯影响较大,监测频率应不低于每小时 1 次,确保及时捕捉水质波动情况。

农村污水排放需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相关要求,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出水 COD 限值为 60mg/L、氨氮限值为 8mg/L(水温>12℃时),分散式污水处理装置出水 COD 限值可放宽至 100mg/L、氨氮限值放宽至 15mg/L,具体标准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进行调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的排放标准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降低要求。

第四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监测数据实行 “实时传输、云端存储、分级管理” 模式,监测设备采集的原始数据需在 5 分钟内传输至云服务平台,平台需对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对缺失、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并自动生成补传指令,确保数据完整率不低于 95%。数据存储采用加密方式,仅授权人员可通过账号密码访问,存储期限自数据生成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满足后续追溯与分析需求。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向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交系统对接申请及相关协议,经审核通过后获取数据查询权限,运营单位可通过平台查看实时监测数据、下载历史报表,当收到水质超标报警信息时需在 2 小时内启动应急处理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录入平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环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平台查看辖区内所有监测点数据,及时掌握整体水质状况。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月度、季度水质报告,报告需反映区域污水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为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数据分析师建议,在数据报告中增加与上一年同期数据的对比,更直观体现治理成效。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农村污水监测监督,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政府网站公开监测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设置举报电话与邮箱,对公众举报的监测数据造假、污水偷排等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