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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能限多久?执行措施是否应当设置定期复核期限?

有人被限高五年、十年,债务没有消失,生活却早已换了模样。
我办理执行案件时,经常有人问:“限高到底有没有期限?是不是过两年就自动解除了?”
答案可能让人失望:现行全国性规则没有给自然人限制消费设定统一的两年、五年或者十年上限。不要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直接套到限制消费上。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套措施,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删除或者解除路径都不完全相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决定是否采取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有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应当同时限制消费。
规则也写明了出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需要进行受限制的消费,应当先向法院申请,获准后再进行。
问题恰恰出在中间这段漫长时间里。
一个人在执行时确实没有房、没有车、账户也没有余额,案件终本。五年后,他可能仍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可能已经找到工作,愿意按收入能力每月偿还;还可能患病、需要外出务工,或者经营上必须出差。人的财产、收入、健康和家庭负担都在变化,但系统里的限制措施可能一直保持原来的状态。
终本不等于债务消灭,也不等于限高自动解除。最高法关于终本程序的规定要求,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财产。这个机制解决的是“有没有新财产”,却未必完整回答另一个问题:多年之后,原有限高措施是否仍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行为表现和现实需要相匹配?
我认为,限高不能机械设一个到期日,一到时间不问情况全部解除。这样做会奖励真正隐匿、转移财产的人,也会损害胜诉债权人的权益。但没有统一最长年限,不等于不需要复核。限制消费令既然要求载明期间,法院也应当让这项措施在持续过程中经得起重新审查。
复核要查的,不应只有账户里有没有钱。至少还应看四件事:财产状况是否变化;是否有稳定收入和合理偿债能力;有没有如实申报、配合询问、履行和解;长期限高对就业、就医、扶养家属以及恢复经营造成了什么具体影响。
根据复核结果,可以分层处理。
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借用他人账户收款,虚假申报,违反限高令消费的人,限制当然应当继续。达到罚款、拘留甚至拒执罪条件的,也不能因为时间过去很久就从轻放过。
对有稳定收入、有能力分期履行,却拒绝提出任何合理方案、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不仅没有放松的理由,还应依法加强财产调查和收入执行。强制措施针对的是拒绝履行,不是简单针对“欠债时间长”。
对长期查无财产、一直如实申报、能够保持联系、没有规避执行记录的人,法院可以把限高复核与终本案件的定期财产查询衔接起来。复核并不意味着免债,更不妨碍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它只是要求法院确认,继续维持全部限制是否仍有现实作用,是否需要调整范围。
对确有就业、就医、照护家属或者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更应保留个案通道。最高法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意见已允许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执行公务、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人民法院执行服务平台公布的示范文本,还列入了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务工等活动。申请人要提交真实的行程、劳动、经营或者医疗材料,并作书面承诺;获准的是特定事项和特定期间,不是借机恢复高消费。
这套制度也要防止被滥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被执行人以患癌就医为由获得临时解除,之后却前往港澳消费、赌博,最终被恢复措施并追究拒执行为。个案调整可以有温度,但必须建立在诚信和可核验材料之上。
定期复核也不能变成债务人单方面填一张表。申请执行人应当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法院可以核查流水、收入、社保、家庭负担和既往履行记录;需要暂时解除的,可以限定时间、行程、消费项目,必要时要求担保或者把合理分期方案一并写入执行和解。
具体周期可以与终本管理节点衔接:对长期终本且无失信行为的个人,在定期查控时同步审查限高是否仍有必要;出现新财产、新收入、违反承诺或者债权人提供新线索的,随时重新评估。这里的“定期复核”是我基于比例原则和分级分类执行提出的制度建议,并非现行法律已经赋予所有被限高人一项到期自动解除权。
限高该限制的,是有能力却拒绝履行的消费自由,不该把一个已经失去履行能力、又愿意配合的人永久固定在十年前的状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