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新车时,大家都期待能开上一辆崭新的、毫无瑕疵的爱车,开启便捷又美好的出行生活。然而,惠州的黄女士却遭遇了糟心事,她满心欢喜购置的“新车”竟然是展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经过
根据黄女士的描述,2025年9月7日,出于对比亚迪品牌的信任,她在惠州某比亚迪4S店购置了一辆全新的比亚迪海狮06 DM-i汽车,支付148800元后,于9月20日提车。当时她未仔细检查,没想到10月3日使用车机系统时,意外发现系统里存有8月3日的展厅照片和视频,这表明这辆车曾作为展车在展厅展示。

从车辆铭牌可知,该车生产于2025年6月。经黄女士仔细检查车辆,又发现诸多问题:车辆没有新车应有的气味,座椅和化妆镜没有保护膜,右后车门边缘有破漆痕迹,主驾驶脚垫下有泥土残留,座椅表面还有磨损和下陷现象。
除此之外,黄女士对购车发票也存在疑问。她实际支付148800元,发票金额却仅为138000元,销售方显示为“宁波迪之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且,4S店在为她申请补贴时,还收取了2000元服务费,她认为这涉嫌违规收费。针对这些问题,黄女士提出希望4S店赔偿2万元现金并出具书面质量保证函。
4S店解释相关问题,并愿意补偿
11月14日,黄女士向媒体反映问题后再次前往4S店维权,当晚便称已和4S店达成双方都认可的和解方案。记者向涉事比亚迪4S店核实,对方表示在给黄女士补偿物品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对于黄女士投诉的问题,该店相关负责人逐一解释。关于出售展车,负责人认为这是正常情况,该车里程仅十几公里,且是畅销款。对于税票问题,1万元差额是购车补贴款,不在报税范围,所以未写进发票。至于2000元服务费,并非违规收费,因该车在惠州无法享受补贴,销售方为“宁波迪之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才可享受,这2000元是支付给服务方的,没有这项服务黄女士无法享受补贴,他们本是在帮助顾客,却遭指责涉嫌乱收费。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把展车当“新车”卖所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消费者遇到像黄女士类似的情况,除了向媒体求助,还有哪些维权手段?
律驰驾道观点
展车作新车卖:消费者权益的边界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购车纠纷,实则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告知义务、销售合规性及赔偿合理性等多个法律与商业伦理层面的争议。黄女士在购车后才发现车辆为展车,且伴随一系列车辆状态及费用问题,引发了公众对汽车销售行业透明度的广泛质疑。综合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经营者销售展车是否构成欺诈或违约、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额外收取服务费是否正当。以下将围绕这些焦点展开分析。
争议焦点一:经营者未主动告知车辆为展车,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并构成欺诈?
展车虽可能未被长期驾驶(如本案里程仅十几公里),但其在展厅期间经多次展示、触摸、试坐,可能导致内饰磨损、漆面细微划伤、电子设备频繁启动等问题,其实际状态与消费者普遍认知中的“零接触”“零磨损”的“全新商品”存在心理和实物层面的差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信息。
4S店将展车作为新车销售而未在交易前明确告知,实质上剥夺了黄女士基于完整信息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利,侵犯了其知情权。尽管4S店辩称销售展车“正常”,但这不能免除其主动、清晰的告知义务。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结合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意图、以及该隐瞒行为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来判断。在此案中,隐瞒展车身份的事实客观存在,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经营者行为已具备不当性,消费者主张权利具有充分依据。黄女士要求赔偿,正是对其知情权受损和可能存在的商品价值贬损的合理救济诉求。
争议焦点二:购车发票金额低于实际支付价款,该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黄女士实际支付148800元,但发票仅开具138000元,差额1万元被解释为“购车补贴款,不在报税范围”。《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依法如实开具发票。
4S店的解释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首先,“补贴款”若属于购车总价的一部分,则属于经营收入,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开具或开具金额不符,涉嫌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可能构成偷漏税行为。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票金额是证明交易价格、车辆价值以及后续进行保修、索赔、保险理赔乃至二手车交易的重要凭证。发票金额低于实付金额,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凭证完整性,可能在未来引发纠纷时令消费者陷入举证困境。因此,该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三:为申请异地补贴而收取2000元“服务费”是否构成违规收费?
4S店解释,车辆通过“宁波迪之杰”公司名义销售才能享受补贴,2000元是支付给“服务方”的费用。这里的关键在于:该笔费用的性质、收取依据、是否事先明确告知并获得消费者同意,以及该操作模式本身是否合规。
如果该笔费用确实是用于办理享受补贴所必需的、且由第三方提供的特定服务,那么其存在具有一定的业务逻辑。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透明度与自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在销售过程中,4S店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1.车辆为何需以外地公司名义开具发票;2.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项目、金额及原因;3.消费者有权拒绝此方案及相应的后果(如无法享受补贴)。若事先未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事后再以“帮助顾客”为由收取费用,则涉嫌捆绑服务、变相加价或违规收费。黄女士的质疑具有合理性,经营者应就其收费的合法合规性及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惠州黄女士的购车纠纷,集中暴露了汽车销售环节中信息不透明、流程不规范、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痛点。经营者销售展车应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完整反映交易全貌,任何额外费用的收取都需建立在充分告知和消费者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消费者提出的质疑和赔偿诉求,本质上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车时务必仔细查验车辆、核对票据、明确各项费用明细;遇到纠纷,除向媒体求助外,更应积极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也为广大汽车销售企业敲响警钟: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才是企业长久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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