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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耕机成“闹心机”,销售推诿厂家喊“冤”,谁来买单?

近日,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简称“省消保联”)接到一起关于农机销售领域的消费投诉,涉事商家疑似存在推诿责任、误导消

近日,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简称“省消保联”)接到一起关于农机销售领域的消费投诉,涉事商家疑似存在推诿责任、误导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公开透明处理消费纠纷,警示经营风险,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投诉基本情况

家住长治市沁县的安先生于2023年在山西农业机械总公司,从一名自称“陈经理”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了一台价值近2万元的微耕机。据安先生反映,该机器购回后频繁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返厂修理”方案,但安先生自费近千元将机器寄回厂家维修后,故障依旧,设备仍无法投入作业。此外,安先生还指出该产品存在合格证与实物不符、缺失机械设计说明书等问题。

安先生花费近2万元购置农机,本指望顺利农耕,如今却因故障不得不借用他人设备,这一困境持续三年仍未解决。面对他提出的退回机器、退还货款或更换新设备,并赔偿两年机耕损失的诉求,卖方却以“返厂后与销售方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陷入长达两三年的维权泥潭,正常耕种受到严重影响。

处理进展情况

省消保联自接到投诉后,多次主动协调处理:

2026年3月16日

联系销售方“陈经理”,对方声称山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已停业搬迁、处于非运营状态,不再负责销售业务,并将责任推给机器生产厂家烟台成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宣称“返厂修过就跟销售方没关系”。

2026年3月17日

几经周转联系到厂家,厂家经理表示会尽快联系消费者协商售后维修事宜。

2026年3月18日

回访投诉人安先生,其反馈,他曾前往原农机公司销售地址,发现大门紧闭。关于厂家沟通情况,安先生表示:尽管厂家已主动与其联系,但在其提出“退机退款”或“换新”的诉求后,厂家未予支持,仅提出了“寄送电瓶以临时启动机器”的过渡性方案,目前实质故障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2026年3月19日

再次联系“陈经理”,对方声称原址已搬迁、自己早已离职,仅知新址位于清徐县高花村。

为查明真相,工作人员随即前往地图显示的“山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产品销售原址走访,发现现场虽张贴有“迁址公告”,但山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实际上仍在正常营业,并有工作人员正常办公。

经与现场人员核实,涉事“陈经理”并非公司员工,而是曾租赁此处办公场地的个体经营者,双方仅为场地租赁关系,且租赁合同已于去年到期。

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厂家经理,经理表示,故障可能源于电瓶问题,建议安先生先借用电瓶启动机器,并通过视频连线排查具体故障,以便开展后续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涉事销售人员陈某为个体经营者,其此前通过租赁山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办公场地开展产品销售活动。因该经营场所位于公司院内,导致消费者误以为系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进而将该公司列为维权对象。经查,案涉交易均为陈某个人行为,其疑似借助场地租赁关系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博取消费者信任,且在事发后先后以“公司停业”“个人离职”为由推诿搪塞,存在误导消费、逃避售后责任的嫌疑。

截至本公示发布,陈某仍未作出有效回应,亦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省消保联正协同消费者持续跟进,依法推进后续处理工作。

相关消费提示

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省消保联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大额农机具或耐用消费品时,务必核实销售主体资质,看清合同盖章与发票开具方,切勿仅凭办公地点或口头介绍就认定销售方身份,要分清“场地出租方”与“实际销售方”的责任界限;

交易过程中应索要并妥善保管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书面合同,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落实在纸面上,明确售后服务承担者并保留沟通记录;

遇消费纠纷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完整证据链。

省消保联将持续跟进此事,进一步督促涉事销售方及生产厂家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呼吁相关场地提供方加强入驻商户的管理与审核,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