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化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一起化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查,宁夏嘉铂睿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甘肃恒源弘石化有限公司和兰州华洋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68份,金额2579.59万元,税额335.35万元,少缴税费972.79万元,多退增值税留抵退税29.9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2024年11月,该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实际控制人蔡博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贾微娜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依法查处团伙式、走逃式、串联式暴力虚开,从严从快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相关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
案例中,涉案税额仅为335.35万元,还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何最终实控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为数额巨大为定罪量刑的规定,同时还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涉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虚开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如具有以上情形的,则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
笔者在文章及撰写的短评当中,都多次提及和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注意“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避免导致法定刑的升格。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还好,还有争取缓刑的可能(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且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最终,实控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为是单位犯罪,所以对自然人适用刑罚时,没有罚金刑。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在“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中,涉案人也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被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改判逃税罪。
那么,本案例能否根据典型案例来改判呢?
案例1中提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因此,对于是否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重要区分。
但在本案中,涉案不仅抵扣了进项税额,还多退了增值税留抵退税29.95万元。
为什么会有留抵退税呢?这是因为有留抵税额的出现。留抵税额,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当期没有抵扣完的税额。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也就是说,本案中,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会被认定为超过了应纳税义务范围,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从而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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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