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往往聚焦于 “谁来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有观点认为,应以权利成立后是否超过3年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对于超过3年的债权,应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也有观点认为,时效抗辩为权利妨害抗辩,应由主张一方即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
还有观点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应当由其证明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法院方能支持。
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证明责任究竟应由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即在真伪不明时,由债务人承担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时效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有两种,分别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对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为避免出现败诉或真伪不明的后果,双方都有提出证据的需求和义务。
但是对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由一方确定承担的,不会因为债权人的不同、主张债权的时间上的不同而有变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采取的是法定证明责任,即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即在真伪不明时,由债务人承担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只在真伪不明时才适用,双方为避免败诉或出现真伪不明,都会积极地行使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应该引导、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但是这不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
例如,在上述观点中,对于权利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债权人为避免败诉,会积极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等事由进行举证;而债务人会对权利侵害超过3年等事实进行举证。
但是,债权人的举证是为了获得胜诉,从理论上说,因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不举证,任由债务人证明诉讼时效届满或者陷入真伪不明。当然,作为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在能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是不会放弃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
周军律师提醒,按最高院上述观点,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明责任分配,以 “债务人承担主要举证义务” 为原则,债权人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反驳举证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