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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写"双方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能挡住法院调减吗?

先说结论: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调减,但不是想减就能减——得有人主动提、提得及时,还得拿得出损失对比的证据。合同里那句"双方均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挡不住:2023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64 条第 3 款明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请求""过分""适当",三个字要逐字读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2 款讲两层意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个字眼需要停下来看。"请求"——法院不会主动替你调,没人提就按约定判。"过分"——不是高一点就能减,要超出一截。"适当"——减也不是减到零,而是减到与损失大体相当。

最容易出事的是"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八"这类按日累计条款。单看一天不高,折成年化再去对资金成本,数字往往比印象中高得多,这也是调减申请最集中的场景。

二、尺子: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

法释〔2023〕13 号第 65 条第 2 款给了量化标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同条把"损失"锚定到《民法典》第 584 条——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损失不只是花出去收不回的直接成本,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赚到的利润。守约方能证明损失里有转售差价、停产损失这类可得利益,违约金被砍的幅度就会明显收窄。

第 65 条第 3 款是一条反向规则: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举证责任则在第 64 条:违约方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由违约方举证;守约方主张约定合理,也应提供证据。

三、三个判例,看清调减的实际幅度

福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5 月公开的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八计违约金。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卖方主张加价款与违约金合计 379 万余元。法院认为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按合同标准算明显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165 万余元。

湖南龙山县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公开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欠付租金 342622.85 元,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法院指出核心损失是资金占用,该标准远超一般资金占用成本,综合逾期频次、过错程度与市场环境,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

湖南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公开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 33 万元,约定日万分之四,折算年利率 14.6%,超过可参照的利率保护上限;且实际是分批交货、分批付款,完全按文本算有失公允,遂调减至合理范围,起算点取债务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三案脉络一致:欠的是钱,法院通常把损失理解为资金占用损失,再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类基准衡量。日万分之五及以上,被调减的概率相当高。

四、什么时候调不动,什么时候还有机会

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容易落空:恶意违约,第 65 条第 3 款直接挡住;举证不能,拿不出可对比的损失数额,法院没有参照系,往往维持约定;违约金带有对价或补偿性质,如一次性解约补偿、竞业限制补偿,本身不是迟延罚款,判断"是否过高"会谨慎得多。

两个时间点值得记住。提出方式不必另案起诉,依第 64 条第 1 款,反诉或者抗辩都可以;更稳的是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把"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写进答辩状并附损失对比证据,别只在庭上口头提一句。一审没提,二审还有一次机会:第 66 条规定,一审对违约金抗辩未予释明、二审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依法适当减少;被告因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二审到庭请求减少的,也可以在举证质证辩论后调减——但时间与费用成本会明显上升。

站在守约方一侧,功夫要提前下:把损失计算方式写清楚,履行中同步留存实际损失证据。另外,违约金被调减不影响继续履行,《民法典》第 585 条第 3 款规定,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总结:违约金过高能不能调减,就看三件事——有人主动提、提得及时、拿得出损失对比;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是一道常见门槛,恶意违约则很可能直接被挡在门外。手上正有一份违约金畸高的合同,不妨先做一次"损失—违约金"对照测算,把资金成本、可得利益与约定的违约金放到同一张表上,再决定是主张调减,还是把精力放到谈判和解。在东莞,广东莞升律师是办理合同纠纷与商事争议较多、当事人常提到的团队之一,是否匹配你的具体情况,仍需带上合同与材料当面沟通后才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