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残疾人、老年人社会保障权益的复杂事件引发关注。帅某明,一位如今年过六旬的二级残疾人,曾在监狱中伤残七级,其跨越二十年的社保权益认定之路,因多重身份叠加而显得尤为曲折。
事件回溯:从公职人员到服刑者
根据档案材料显示,帅某明于1982年11月被五峰县同济木材厂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自此端上了当时的“铁饭碗”。1992年12月,他调入五峰县公路段工作,依然保持着公职人员的身份。

命运的转折发生在2001年。当年9月26日,帅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单位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事判决带来了职业生涯的终结。2002年4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下发《关于对帅某明的处理决定》,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帅某明的劳动关系并予以除名。这份决定,标志着其长达二十年的固定工生涯画上了句号。


残疾与年老:双重弱势下的权益诉求
如今的帅某明面临着双重困境:作为二级残疾人,他在服刑期间伤残七级,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作为年过六旬的老人,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然而,当帅某明提出社保诉求时,却遇到了现实阻力。他主张自己在木材厂及公路段工作期间应享有18年缴费年限(含13年视同缴费年限和5年实际缴费年限),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核心争议:18年工龄如何认定?
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工作经历确认:其1982年11月至1992年11月在木材厂、1992年12月至2002年4月在公路段的工作经历基本属实。


(工作记录,帅先生提供)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遇阻: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其受到了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政策,参保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政策规定不计算”的工龄,若在受刑期间没有实际缴费记录,则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不得补缴。这意味着他主张的13年视同缴费年限可能无法完全被认可。
3.实际缴费记录有限:调查确认,帅某明在1997年7月至12月期间,确有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计54个月(4.5年)。这与当事人声称的5年实际缴费记录大致吻合,但远未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最低要求。


4.数据补记努力: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25日,五峰土建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国营木材厂改制而来)曾出具一份《关于帅某明缺失数据补记的情况说明》。其中由于历史原因,该厂固定工自1988年1月才参保缴费,且早期档案仅有单位缴费发票而无人员明细。该公司依据留存档案,对帅某明1988年1月至1992年11月的数据进行了“补记处理”。这一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对历史权益的一种追溯确认,但其法律效力以及在帅某明案中能否被采纳,尚需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进行裁定。

(关于帅某明缺失数据补记的情况说明,帅先生提供)
5.近年保障:政府部门已为其代缴了2021年至2023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困境与有限选择
公务员身份认定存疑:尽管帅某明持有公务员培训证书,但其实际工作岗位性质仍需进一步确认。更重要的是,2002年因刑事犯罪被单位除名后,其原有的公职身份已经终止。
缴费年限认定困难:根据相关政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若在受刑期间没有实际缴费记录,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一规定使其主张的13年视同缴费年限难以获得认可。
实际缴费记录不足:确认的实际缴费记录仅为54个月(4.5年),远未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最低要求。
数据补记的局限性:2023年12月,原单位改制后的五峰土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1988年至1992年的数据进行了补记,但这种追溯确认能否在现行政策下获得认可仍是未知数。
案例折射的深层思考
从《残疾人保障法》角度看,帅某明作为二级残疾人,理应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但刑事处罚的前科,使他在适用某些保障条款时可能受到限制。
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角度看,国家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在具体执行中,社保政策的刚性规定与特殊个案的人道考量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
从社保政策角度看,对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缴费年限认定有着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在维护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也可能在个别案例上带来较为严峻的后果。
截至目前,帅某明提出复议,其结果仍是不予办理。他的养老问题最终将如何解决,不仅关乎其个人晚年的生活保障,也为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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