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和保障措施,为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制度保障,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五条,从总则、教育惩戒制度建设、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保障、教育惩戒监督与救济及附则等方面,对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
《实施细则》将教育惩戒界定为“以教育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矫治”的行为,强调须遵循依法依规、适当必要、人文关怀与家校协同三大原则。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实施细则》设定了三类递进的教育惩戒措施:
轻微情形:教师可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不超过一节课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学校可实施由德育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接受校规校纪专门教育、暂停或限制外出集体活动等。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小学高年级及以上):学校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训诫,安排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并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开除学籍。
《实施细则》明确划出教育惩戒的“红线”,严禁教师实施以下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限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等变相体罚;
辱骂或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少数人行为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
指派学生惩戒其他学生。
为保障教育惩戒的公平公正,《实施细则》规定:
学校拟实施停课、纪律处分等较重惩戒前,应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家长不服惩戒的申诉;
学生受惩戒后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提前解除惩戒;
教师因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或家长发生纠纷,若教师无过错,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实施细则》要求学校通过制定家校协作规范、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家长理解、支持并配合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压力疏导机制,并对因履职遭受威胁、侮辱、伤害的教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