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不知道这是侵权」、「我们的标识明明不一样」——这是维权过程中权利人企业所面临典型的侵权方辩解。然而,最终判决仿冒者赔偿5800万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可以看出,系统化的维权策略能有效破解此类难题。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梳理三步维权法,让灰色地带的侵权无所遁形。
明确侵权主体:找准维权对象维权的前提是找准对象。侵权主体主要分为生产商与销售商,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侵权产品生产商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商品上吊牌信息,如生产商、委托方、监制方、条形码、许可证号、备案信息等都可以作为认定生产商的依据。
网站信息披露、公司经营范围等可以进行辅证。此外,商标权人、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等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侵权产品销售商的确定同样需要细致排查。除了一般意义上认知的销售商,还会涉及进口商、批发商。发票收据或POS机显示的收款单位都是重要线索。
对于网络平台销售,需特别关注网站的ICP备案主体、网站标识的经营主体、交易收款主体等。如果网站采取会员制、实名制,则可对网站披露的注册规则、指示实名会员的标志等进行审查。
认定生产商时,商品标识、网站信息等是重要依据。
确定侵权表现形式:精准定性侵权行为明确主体后,需精准界定其行为性质。侵权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其表现形式多样,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
核心判定是区分“商标相同+商品相同”的严格侵权,还是“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的弹性侵权。新百伦案中,法院正是通过综合判断商标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最终认定侵权成立。
角色判定需要明确侵权主体是生产使用的源头,是销售流通的环节,还是为侵权提供帮助的协助方。不同角色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这一判定直接影响到维权策略的制定。
方式判定包括侵权者是进行普通标识使用,还是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是否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设置为关键词?这些不同侵权方式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和维权策略。
固定侵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法律讲求谁主张谁举证,前述的侵权形式,都需通过具体的证据来固定和呈现。
实物证据是在商品本身、包装、标签上贴附侵权标识的证据。这是最直接的侵权证据,能够直观展示侵权事实。
场景证据包括实体店招牌、装潢中使用侵权标识的情况。这类证据能够证明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环境和范围,对确定侵权规模有重要意义。
网络证据在当今电商时代尤为关键,包括在电商平台商品图片、详情页中使用的侵权标识。网络证据易于消失,需要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
文书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产品手册、价目表、交易合同等商业文书上使用侵权标识的情况。这类证据能够证明侵权的商业规模和主观意图。
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证据收集是关键基础。唯有扎实的证据工作,才能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侵权者无处可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