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一起涉及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案件引发持续关注。围绕远牧(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容某强在经营过程中被匿名举报引发的刑事案件,其背后关于实体企业经营、企业民间正当融资与金融犯罪界限的讨论,值得深思。本文基于多方材料,尝试还原事件脉络,梳理争议焦点。令人遗憾的是,一个深耕农业植保无人机八年的实体企业,在即将迎来产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兑现收获成果的前夜,因刑事介入而轰然倒塌,产业链条就此断裂。
案涉受害人认为,匿名举报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公安机关在未进行初步核查的情况下就立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先抓后侦,明显违反刑事法定程序,这些异常情况强烈暗示本案刑事立案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引发了公众对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强制措施的采取缺乏必要性、罪名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出借人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没有法律依据、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据采信存在重大瑕疵和相互不能印证的矛盾、“非法性”的认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诈骗方法”的认定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报案人陈述未经法庭质证、办案机关未充分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并隐匿重要证据、案件在事实不请、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就判刑等诸多违纪违法问题的质疑,令人瞠目结舌。


案件时间线:企业发展阶段(2014年-2022年05月)
事件始于2014 年,容某强基于对中国农业科技落后现状的认识,开始筹备农用无人机项目。2016 年8 月,远牧《云南高科新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在曲靖市工信局立项,工信局发文明确项目可自筹并民间融资1.2亿元,容某强基于这一行政许可开展民间融资。此后,容某强陆续成立和实控远牧(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形成"远牧集团"体系。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云南省首家无人机制造企业,获得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入选全国植保大赛前十强,产品入选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标COP15 无人机安防项目,参与空军无人机场、智能靶场等军方项目。2020 年,远牧无人机入选全国十大新锐品牌。该企业获得的各项认证、奖项、政府采购合同等,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证。
二、八年实体轨迹:从无人机研发到国家级项目合作
根据公开资料,远牧集团自2016年落地云南市场以来,长期专注于植保类无人机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相关文件显示,该企业曾获得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其产品不仅获得过多项国家级奖项及专利,还广泛应用于农业、防疫、消防等领域,具备真实项目与可持续的经营基础。
材料显示,在刑事立案前的连续6年运营中,该企业及其关联方在民间资金融通过程中,保持了“零违约”无客户投诉的记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提到,无论是无人机销售、租赁还是农业植保服务,均存在明确的回款周期,企业并非空壳运作,而是具备实体的经营循环。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2月,远牧(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吉林吉隆东北沙棘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约定在吉林省大安市15万亩盐碱地生态修复、农业产业植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协议显示,吉隆沙棘已被评为吉林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担任吉林省林业草原沙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单位。这一合作原本持续至2024年12月,却因2022年5月20日的刑事介入而流产,案发前大量的合同与合作都是未来盈利的保障也一并流产。
这个存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大量的合同,已经充分证明,容某强及其关联企业具有真实项目与可持续发展的经营基础。这些关键证据同样被办案机关隐匿了。
三、企业荣誉与社会担当:来自官方和行业的认可
远牧集团在创始人容某强的带领下,不仅致力于技术创新,还长期投身不胜枚举的公益事业。如2020年2月起,集团不仅安排各大子公司通过自有的农业、军警无人机参加防疫抗疫,旗下“容厨一品湘”为“疫情逆行者们”免费送爱心餐。抗疫持续至2021年12月,与云南省公安厅的感谢信内容吻合。信中称:“贵单位无人机志愿防疫队仍在继续此项工作,我们将号召其他行业人员向贵单位学习,并向公安部报告贵单位事迹……特别是像贵单位一样有社会担当的企业。” 终审判决书第43页载明,企业解决了1363名员工的就业岗位,远牧集团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远牧集团有国内和海外的销售部,拥有大项目近二十个,预期收益达90亿元人民币,项目大部分已在进行中,或已签合同、或正在验收过程中、或在分期收款的过程中,过往中标的项目都是全国招标,可见,该企业的无人机核心竞争力已经锤炼出来,核心技术也得到了验证。
曲靖市工信委员会〔2016〕1号文和曲靖市财政局〔2017〕450号文,分别对企业项目立项及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予以明确,充分证明了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实际支持。
这些红头文件足以证明,办案机关“非法性”的认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云南省曲靖市工信局的立项文件明确载明项目可自筹并融资1.2亿元,这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容某强基于这一行政许可开展民间融资,这是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保障。
四、刑事介入下的应对:主动清退与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被驳回
2022年5月20日,企业法定代表人容某强被匿名举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采取封、扣、冻强制措施。事件发生后,一份标注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的《承诺书》和一份《清退计划书》显示,企业及容某强本人迅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止损挽损。
该计划提出了分阶段、最长不超过5年的全额清退方案,并成立由高管、家属、律师及合伙人代表组成的资金清退小组。计划中明确了资金来源,包括账面现金、个人名下固定资产变卖、企业应收账款、实业运营所得、股权变现及引进新股东等八大途径;该承诺以项目盈利资金逐步还款,关闭所有金融业务并停止新融资,主动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将账面资金转为共管账户,并自愿将名下相关财产清算变现,按无限连带责任规定补充账面资金,充分体现了容某强止损挽损的意志。但是,被办案机关驳回了。
令人费解的是:2022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侦大队和区金融办多部门联合行动对远牧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并未提出整改告知。时隔一个多月,一个匿名举报,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对容某强、蔡某俊、谢某平直接采取了刑事拘留同时对远牧关联公司实施了封、扣、冻强制措施,致使该企业全面瘫痪。
受害人有理由质疑:党、国家以及法律法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互惠互补脱贫攻坚的号召以及政策方针的信用保障背书以及刑事立案前,被告人没有损害事实以及零违约零投诉的客观要件事实,竟敌不过一个“匿名举报”吗?
知情人表示,《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6号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法释以及企业运营轨迹,我们都看到,远牧关联企业融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和国家政策导向信用背书与经营用途,具备真实项目与可持续发展的经营基础,民间资金融通借贷期间零违约零投诉,从未造成投资人任何损失,具有事实清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基础,并没有什么理由去给他扣上一个非法性的帽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
本案判决书第二页载明,容某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判定为金融犯罪,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与不解而质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需要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吗?金融管理部门何时被授权管理民间资金融通?
值得深究的是:本案一审庭审释放了一个重要信息,主审法官艾某当庭问讯中,涉及容某强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名称为“团某客”的公司有非经济纠纷,这一环节与容某强一审判后上诉质疑遭同行构陷的申辩情节吻合。继远牧被刑事立案三个月后,“团某客”公司暴雷,在几百号客户实名报案受害的情况下,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并未像处置远牧那样迅速刑事立案采取封、冻、扣强制措施,而是给予该公司将近一年的时间进行整改,相对比对远牧集团的雷霆执法大相径庭,在当地引发了沸议,公众指出,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在同年同省同城同区采取了双标执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时质疑,人事纠纷毕竟是民事纠纷,怎么就上了刑事审判庭?这里留下了一个重要信号,庭审当庭讯问以及双标执法,均与 “团某客”关联,容某强上诉申辩遭构陷的质疑具有合理性。
五、投资人的态度:谅解与出庭作证
事件发生后,投资人的态度成为另一个关键信息点。一份《远牧出借人请求出庭作证证言》显示,出借人表示,在容某强被查之前,企业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不能返还或拒不返还逃避返还出借人本息的情况。出借人认为, 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 的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不当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公司停摆,而非远牧集团的经营行为,这种"办案导致损失"的情况,判决将该后果归咎于容某强,是颠倒因果关系,违背客观事实,从根本上破坏了裁判基础的真实性。
此外,标注为“远牧集团”、“远牧(六盘水)”、“远牧(红河)”的出借人出庭申请签字名单,记录了数千名人员的签字信息,显示出借人群体有出庭为企业和容某强证明的意愿,意在表明其投资利益在刑事立案前并未受到损害,并对企业未来的偿还能力抱有信心。
在一份名为《谅解书》的材料中,投资人代表签字表示同意企业的清退计划,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容某强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重新主持公司工作,以便对接既定项目以及拓展后续业务,维持企业运转,最大化保障合伙人权益。材料显示,容某强在早前的供述中多次提出希望取保候审,以便处理公司事务和投资人问题,但均被驳回。
案涉受害人认为,案件刚起来不到两个月,且在调查核实阶段,办案机关直接否定容某强努力阻止扩大企业损失和出借人损失正当的自救诉求,放任损失扩大。
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办案过程的质疑,认为,司法若不讲天理国法人情,就完全背离了“最大限度挽回社会损失、发挥保护诚实守信企业以及投资人权益”的司法宗旨。
六、判决中的“未提及”与实体的“被忽视”
2024年4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某强、蔡某俊犯集资诈骗罪,谢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5年3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对蔡某俊、谢某平的判决,改判容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在判决书中,始终未提及上述《清退计划书》、《承诺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陈述书》(容某强在陈述书中详细说明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预期,包括20个左右的大项目,预期收入约90 亿元人民币。这些项目包括空军无人机场项目、陆军智能靶场项目、吉林大安市土地修复项目等)以及投资人签署的《谅解书》、《出庭申请书》等关键证据,对这些重要证据所涉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及这些证据内容的合理性以及完整性以及它的基本事实的存在毫无评价被隐匿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进一步偏离真相。
令人疑惑的是,在整个刑事追诉到终审判决书,这些证明企业项目真实存在并被纳入云南省支持立项并获得高新科技创新补贴的重要证据从始至终被隐匿了。这不能不引发公众质疑为什么?其次,远牧集团发布的信息不是"虚假信息",而是基于真实项目的正常宣传。判决书未指出容某强在哪些方面虚构了事实。
此外,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之一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但企业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资金63.3%投入到无人机研发项目中。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及全国多个子公司的运营,还本付息和支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和员工工资,本身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最终服务于无人机项目的发展,将这些全部排除在生产经营之外,完全违背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逻辑。企业暂时盈利少不等于企业不真实,资金用于还本付息不等于资金被挥霍。
公众由此判断,办案机关根本就不懂企业运作的基本常识。人们不禁发出灵魂拷问;让一群不懂创业经营基本常识的人来审判借助民间社会资本干正当事业的民营企业家,资金融通零违约零投诉,无实害结果获罪被判刑,何其悲哀?
另外,判决书载明出借人都是集资参与人,关于此认定,受害群体一致不服,引发质疑,出资人称,不参与企业经营,明明白白是民间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分明是把钱借给民企发展壮大,企业正常经营,不违约不暴雷,不侵害国家利益,不侵害社会利益,不侵害他人利益,何罪之有?企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出资人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何其冤?公平何在?正义何在?这是司法的耻辱!
七、产业链消失:谁为“优质项目”的夭折和企业损失以及出借人的损失负责
材料显示,远牧被刑事介入后,市场上再也见不到远牧生产的无人机。企业在京东平台曾销售自有品牌无人机,这一历史也佐证了其具备真实生产能力。然而,企业动态停止于2022年6月28日,一个优质产业链条就此消失。
值得深思的是,2025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官媒多次发布“发展云南昆明低空经济”的消息,宣称用三年时间使昆明低空经济达到300亿元,这恰恰证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显然是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趋势。而远牧这样一个深耕无人机八年的企业,已经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布局、孵化,其人工智能研究院也斥巨资落成,坐落在中央作为战略部署的科技园区粤港澳大湾区。按照计划本应在2022年下半年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却被刑事强制倒闭了,令人扼腕唏嘘。
容某强在银行贷款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寄托于民间社会资本。借贷期间零违约,无实害结果,充分体现了民营企业家诚信与担当的契约精神。但刑事介入后,非但未实现保护诚实守信企业以及出借人合法权益止损挽损的初衷,反而通过刑事打击手段放任损失扩大结果发生,直接导致“远牧集团”这家具备创新能力与市场前景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科技型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积累的大量固定资产、隐性资产、流动资产迅速贬值、大量优质盈利项目流产、信用崩盘、不可估量的企业品牌、知识产权竞争力、投资背书、有效资源等集团现有资产清零,造成远远超过融资金额的实际损失。企业资金出借人不仅无法通过企业项目回款逐步收回投资款,更陷入“既无资产清退,又无法律救济”的绝境。
引发了公众心怀余悸的质疑,合法合规恪守诚信干实事却落得倾家荡产,今后谁还敢出资出力参加国家建设?
不可思议的是,受害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至今已经四年,相关部门不仅没有给出实质性的答复,反而踢皮球让受害人在程序外空转。尤其让受害人不服的是:本案终审法院剥夺了受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本案中,出借人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其陈述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既是受害人又是证人,属于适格诉讼参与人。既然法律有硬性规定,法院就应当充分保障受害人和证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令人费解并质疑,审判机关隐匿重要证据,拒绝受害人和证人参与诉讼和法庭调查质证,违反刑诉法“被告人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的硬性规定,并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给容某强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审判法定程序的硬伤,审判机关竟然不管不顾的冲上去,究竟为了什么?
知情人认为,不当的刑事介入,不仅毁掉了一个于国于民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优质产业链条,更阻碍了党和国家关于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损害了社会对于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基本信心,严重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秩序和正常的民间投融资秩序。
八、结语:企业家的责任与法律的温度
容某强作为一个企业家,落地云南,不偷不抢、不欺行霸市、无前科、诚信正当经营,践行“为中国农业进阶奋斗100年”的集团使命。他没有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方式生存,而是搭上全部身家,走上了布满荆棘的创业路。公民靠自己的双手活着,何罪之有?
中国民营企业家是每一个企业中的灵魂人物,一旦被草率羁押,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迅速倒闭,员工失业,就会造成中国很多家庭的悲剧等不可收拾的一系列问题。
梳理本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及属性状态和动态关联,对照公诉人的所有指控,无论从法理、逻辑、形式内容、客观亊实证据、适用法律中任一角度辩析甄别,据以判决容某强等人有罪的言词证据均自相矛盾,无一例外相互不能印证。所依据的证据,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逻辑闭环,各要件事实均无证据支撑,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断裂,不具有证据资格,根本达不到证据一致性(无矛盾); 结论唯一性;证据链完整性;具备独立性和排他性及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且与其他证据无矛盾,达不到唯一结论的证明标准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整个刑事追诉过程都是在错误的框架下进行,能不冤枉吗?
我们国家所有的立法规范,包括所有的指导案例中没有任何一条没有任何一例,把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人和事定罪判刑。不冤枉一个好人,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在民众国之根基上捍卫政权亘古不变的真理!
远牧案的特殊性:无损害事实不构罪,却被刑事立案追究判刑。再度引发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两个事实概念以及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讨论。
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强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当下,本案的最终解决,不仅关系到容某强等人的人身自由,也关系到5801名民间出借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法治建设的大局。
根据最高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发回重审的限定性规定 ,受害群体以及公众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由最高院提级审理通过再审程序予以依法纠正,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1刑终533号,判决容某强、蔡某俊、谢某平无罪,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给社会关切一个合理的交代,这个其实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远远超过这个案件本身的。冤假错案消耗的是老百姓对于国家信用的信任。
受害群体呼吁,对于不顾党和国家大局,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办案人员,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受害群体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能力,使出资人可以通过企业项目回款逐步收回投资款,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挽救这个优质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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