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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意外”险不保“猝死”:是保险公司的合同套路,还是我们的健康常识需要更新?

“猝死不属意外,属免责范围,50万无法赔付。”张先生在健身房运动时突然晕倒离世,家人本指望意外险能给予经济支持,却等来保

“猝死不属意外,属免责范围,50万无法赔付。”张先生在健身房运动时突然晕倒离世,家人本指望意外险能给予经济支持,却等来保险公司一纸冰冷的拒赔通知

许多人在购买意外险时,轻信了销售人员“全面保障”的承诺。直到申请理赔时才恍然大悟,发现“猝死” “高原反应” “过度运动”等常见情况,竟都列在免责条款之中。

今天我们就通过张某的案例,扒一扒意外险那些最容易踩的“坑”教你投保时避开陷阱,理赔时不慌不乱。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的某一天傍晚,35岁的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去健身房健身。刚完成一组卧推,他突然觉得胸口发闷,脑袋也晕乎乎的。还没走到休息区,他直接就倒在了地上。健身房教练赶紧拨打了120,可是送到医院后,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因的一栏写着“心源性猝死”。

整理张先生遗物的时候,家人发现他半年前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综合意外险,保单上面写着:“包含意外身故、意外医疗这类责任。”

原本指望这笔赔款能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但当家属带着死亡证明和保单申请理赔时,收到的却是一纸冰冷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令人既愤怒又困惑:“经核查,被保险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根据合同免责条款,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故不予赔付。”

家属反复解释:“好好的人在健身房突然没了,这不是意外是什么?”

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不是借“合同条款”来推脱,就是让他们“自己去看看免责那一块儿”,始终不肯退让。

经朋友推荐,他联系到了我咨询两个核心问题: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范畴?50万元赔款能否追回?这个案例促使我系统梳理意外险中最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希望能帮助更多人提前识别条款隐患,避免保障落空。

何帆律师解读

接手张先生的案件后,我迅速明确了核心争议点: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中“意外的范畴”?

这个时候需要探讨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法律效力。

为了理清这些问题及保障类似情况的权益维护方式,我们必须从“法律的界定”以及“保险合同条文的分析和解释角度出发”。

首先要明确,法律和保险行业对“意外”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从医学定义来看,猝死本质是"潜在疾病突然发作导致的死亡",其核心成因在于内在疾病,这与意外险要求的"非疾病的"要件存在根本冲突。这也构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医学依据。

但很多人误以为“突然发生的就是意外”,忽略了“非疾病”这个关键前提,这是第一个容易踩的“认知坑”。

然而,"猝死不赔"并非绝对原则,其关键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生效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是通过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确保投保人能够注意;二是对条款内容(如"猝死"定义及免责后果)进行实质说明,使投保人理解其含义。

如果没做到这两点,条款便是无效的,不能以此拒赔,这是第二个容易踩的“条款坑”。

我请张先生的家属将保险合同找出来,仔细翻阅后发现“猝死免责”的条款隐藏在“责任免除”部分的第8条里,字体跟其他内容并无任何区别,也没有加粗。家属想起,当初投保的时候,业务员只说“意外身故能赔50万”,根本没提“猝死不赔”的事,完整的条款也都没让他们看,只让在最后一页签了个字。这就说明保险公司没能履行最基本的“提示义务”,“猝死免责”条款便无法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拒赔是无法成立的。

我之前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办理过好几十起“猝死理赔”的纠纷案子,清楚法院在这类案子上的裁判倾向:会仔细审查“免责条款有没有进行提示说明”、“猝死和潜在疾病是否直接相关”。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我们还做了一件关键之事:调取张先生的体检报告以及医院病历,发现他生前每年体检均无异常,未查出有心脏病史,医生也无法明确“心源性猝死”的具体潜在病因,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以"猝死属疾病引发"为由的拒赔主张,其举证难度进一步加大,更难以自圆其说。

最终,我们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指出其“条款未提示、证据不足”,保险公司感受到压力,与家属达成和解,通融赔付了25万元。

遭遇保险拒赔时,理性的应对步骤是:首先确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成立,继而系统收集有利证据构建反驳依据。专业的法律分析能精准识别条款陷阱,避免陷入常见的认知误区。

意外险拒赔猝死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死亡由疾病导致,二是免责条款合法有效。若投保时未对猝死免责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则不产生效力。投保时应重点关注认知盲区与条款细节;理赔时则需审查条款效力与死因关联性,用法律武器反驳不合理的拒赔理由。

类似案例

不过,也不是所有“猝死理赔”的案子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这与张先生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也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理赔争议的法律边界。

在那个案子中,被保人李先生购买意外险时,保险公司将“猝死免责”条款用加粗红字体,单独放在“特别提示页”上,借着便让李先生在那一页单独签字,还注明了“已看明白并且知晓猝死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买完保险之后,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进行回访,再次确认了李先生知晓这个条款,并且有保存录音。

之后李先生因为长时间熬夜加班,在家里面就突然去世,医院诊断是“急性心肌梗死引发的猝死”,而且李先生生前有冠心病病史,未提前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李先生未如实告知基础病史,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同样是“猝死拒赔”,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

关键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有无如实告知”。

张先生案体现的是"条款未提示、无基础病史",而李先生案则是"条款已提示、未告知病史"。这两个案例共同揭示了保险法的核心原则:权利义务对等。法律既会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而保护投保人,也会对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的行为进行约束,关键就在于审查各方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法定义务。

结语

意外险的陷阱往往具有隐蔽性:难点不在于理解"意外"概念,而在于业务员未如实说明;不在于免责条款缺失,而在于其未被充分提示。张先生家属的案例警示我们,投保时的一时省心,可能导致理赔时的追悔莫及。保险的价值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能否识别这些隐性风险。

如果你在买意外险时担心踩到坑里,不清楚如何查看“意外定义”和“免责条款”;或者遇到“猝死不赔” “运动受伤不赔”这种被拒赔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反驳;拿着保单都弄不清是否有“隐藏的坑”,别慌,何帆律师可以帮你剖析保单里的那些“坑点”,判断免责条款到底会不会生效;教你怎样去收集“条款未提示” “事故属意外”的证据比如投保记录、医疗证明等;还能陪你与保险公司沟通,用法律逻辑来拆解他们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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