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时代君关于男子非法救助落水女子之后发视频记录炫耀应当如何定罪的文章,引起了很多网友,出于朴素的是非观的讨论。很多网友的观点都是,人家都救了你了,你还想怎么样?
但是很遗憾,法律就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一个人主观意图里存在善意,那么犯的罪就不是罪了。比如说以前发生过很多类似的例子,某人看人家小孩好玩,把小孩用双手举出到窗户外,或者栏杆外,又或者抛起来,结果手滑了或是没接住,造成的惨剧。这种时候你不能说你只是逗小孩儿玩,不是故意的吧,谁知道你是不是故意的,对吧。
对于这位高先生非法施救的的情况也类似,谁知道你是真的想救人,还是看人家女的漂亮所以到水里故意非礼人家呢?对吧。
因此,法治日报在20日发表的文章中,明确指出了对应事件的法律定性“见义勇为不能减免侵权责任”。

古人讲,奖罚分明。无论这位非法施救的先生出于什么卑劣的目的,他把人救上来了,那该赏,政府可以颁发给他一个见义勇为证,甚至再加50块奖金,这都可以。但是,他侵犯被救女人肖像权的行为,甚至还可能有在把女子抱上岸时的猥亵行为,该罚一样要罚。
这才是法制社会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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