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费的承担主体、收费标准、减免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不少人疑惑:执行费要提前预交吗?金额如何核算?经济困难能否申请减免?今天结合具体法律条文,一次性讲清执行费关键知识点,实用干货建议收藏!
一、执行费谁来承担?法律有明确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调解书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负担。
与案件受理费不同,执行费无需申请执行人预交,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后,会直接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剩余款项再交付申请执行人,不会增加申请执行人前期成本。
例外情形下,若双方就执行费承担达成合法合规的书面约定,可突破 “被执行人承担” 原则,比如约定由申请执行人全额承担或按比例分担,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执行费以 “执行标的额” 为计算基数,实行超额累进递减收费,无执行金额的按固定区间收取:
标的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固定收取 50 元;
1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标的额 1.5% 计算;
5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按标的额 1% 计算;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标的额 0.5% 计算;
超过 1000 万元:按标的额 0.1% 计算;
仅执行行为(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收取 50 元至 500 元。
注意:计算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及利息,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另行承担或优先扣除。
三、被执行人可减免执行费?法定情形 + 材料要求法律未单独规定执行费减免规则,实务中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减免规定审查:
(一)减交情形(减交比例≤70%)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承担;
优抚、安置对象经济困难;
公益性质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无承担能力。
(二)免交情形(全额免除)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依赖救助;
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人员等;
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经济困难情形。
申请减免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低保证明、残疾证、社区 / 村委会经济困难证明、病历等材料,法院综合审查后确定是否准予。
四、特殊优惠:执行和解可减半收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的,法院通常参照调解结案标准,减半收取执行费,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五、实务核心提醒执行费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无需额外支付;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除收取执行费外,还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