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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广东揭阳工程纠纷:追讨1281万反赔120万!办案人员“无视”关键《协议书》

2024年,广东省揭阳市某法院就联华大厦工程款纠纷作出“原告追讨1281万工程款,反被判赔偿120万”的判决。该判决因存

2024年,广东省揭阳市某法院就联华大厦工程款纠纷作出“原告追讨1281万工程款,反被判赔偿120万”的判决。该判决因存在裁判逻辑争议、部分证据未纳入审理、事实查明细节待补、事实认定存在差异等问题,实际施工人黄先生难以接受,案件引发新的争议。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黄先生提交补充材料,指出一审审理过程中对多份关键性资料的理解存在选择性,导致裁决结果与事实存在出入,此事再次引发建筑行业关注。此外,黄先生按约定报送的工程结算书未被采纳,且与本案无关的独立《消防合同》被纳入合并判决,判决程序的合规性有待进一步核查。对于这场纠纷,黄先生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审理结果。

一、合同签订:施工图纸未完善,“施工合同”埋隐患

2020年9月9日,黄先生通过社交软件收到联华大厦项目负责人吴某发送的项目资料。因当时处于疫情期间,业主为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在施工图纸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由吴某协调黄先生签订第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该合同部分条款存在表述矛盾,且未附带最终版施工图纸及相关附件。同年11月18日,业主黄某又与揭阳市某建设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为6000万。

涉案工程开工后,双方始终未对现场实际工程量完成核实计价,工程总价至今未明确。这一情况导致业主黄某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进而引发矛盾,造成工程施工停滞,还出现农民工讨薪问题。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争议、推进施工进度、完成工程款结算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2024年3月20日,业主黄某、揭阳市某建设公司与黄先生三方,在主管部门见证下共同签订最终《协议书》。

二、业主强势:无视合同法律效力

业主黄某在纠纷处理中未能正视问题,存在拖延协商、信息沟通不充分的情况,且未按《协议书》约定完成结算及工程款支付义务。

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黄先生需自筹577988元,黄某需自筹1472012元,双方应在三日内将款项划入揭阳市某建设公司账户,由该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业主黄某需在三日内将300万元工程款划入揭阳市某建设公司账户,该公司收到款项后,黄先生应立即恢复施工,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未完工工程。同时,《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条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另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实上,黄先生已按《协议书》第二、三、四、六条约定履行义务,在三个月内完成剩余工程,且工程已通过揭阳市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业主黄某未尊重客观事实,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相关约定。

三、一审判决:结果大反转,相关材料被“屏蔽”

2024年10月,黄先生以“工程结算价4523万,扣除已收款3242万”为由,起诉追讨1281万土建工程款;黄某随即提起反诉,主张“超付工程款”并要求“赔偿”(依据《协议书》中日万分之三的条款计算)。2025年4月11日,揭阳市某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存在以下争议点:

1.程序争议:审理范围超诉求,款项性质未区分

黄先生仅主张土建工程款,但一审审理过程中,675万《安装工程合同》被纳入审理范围,导致安装款与土建款混算。此外,业主黄某主张的“已付款”中包含土建、水电、消防等多类款项,一审未对款项性质进行区分,也未完全查明事实便合并判决,最终得出“超付120万”的结论,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存在出入。更关键的是,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书还将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消防公司纳入裁决范围。

2.事实认定争议:《协议书》及实际履约情况未充分考量

对《协议书》的采纳不完整:一审仅采纳最终《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对黄先生已按《协议书》条款履行义务、提交结算书的行为及相关结算材料未予采纳,且未充分认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对《协议书》的整体法律效力考量不足。

合同效力与价款核算存在矛盾:一审认定3000万与6000万的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却参照3000万合同的价款核算工程款,同时否定6000万合同及业主黄某自行提供的“84031374.48元计算书及预算书”的参考价值;既称与675万《安装工程合同》“无关”,又将该合同款项计入总造价,逻辑存在矛盾,不仅程序细节待补,还存在事实认定偏差。

(计算书、预算书,黄先生提供)

(计算书、预算书,黄先生提供)

3.施工证据未充分纳入审理

一审未采纳经核查验收合格的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及范围、相关资料、竣工蓝图、履约证据等关键材料,驳回了黄先生“按实际施工情况结算”的诉求。

据了解,业主负责人吴某曾于2021年1月24日发送通知称:“地下室和底板防水层仅按揭阳市区通常做法进行报价,厕所防水层和外墙内外保温砂浆保温层没有含在报价范围内”,需要重新确认施工范围;随后,吴某又于2021年3月3日通知黄先生安排施工员到业主黄某办公室领取新的设计图。尽管双方至今未对施工图纸完成最终确认,但项目竣工后,业主黄某及黄先生已共同确认竣工蓝图,通过对比施工图与竣工图,二者差异明显,相关证据可充分佐证。

具体来看,设计图纸完善后的施工内容包括:升降车库预埋件、二层及三层商场内装修、四层至十九层夹层梁施工、静压砖平台、20层所有烟道外侧砌砖墙包封、电梯前室及通道铺石材、电梯前室波打线及踢脚线贴黑金砂花岗岩板、电梯前室及大堂墙面贴瓷砖、电梯门套贴石板、外墙贴瓷砖、室外增加排水口、化粪池挪位增加、室外道路加宽等。业主黄某出具的预算书中,上述施工内容对应的造价为4737万元(与黄先生报送的结算书造价4523万元较为接近),但一审未依据三方《协议书》参考该造价。综合来看,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对三方《协议书》等关键证据的考量不够充分,工程事实查明细节待补,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联华大厦项目负责人吴某聊天截屏,黄先生提供)

(联华大厦项目负责人吴某聊天截屏,黄先生提供)

四、二审在即:盼还公平正义

2025年5月,揭阳市中院受理了黄先生的上诉。黄先生表示,目前已按最终《协议书》履行全部义务,工程已验收合格,恳请二审办案人员查明相关合同及工程施工事实,给黄先生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