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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的一审判决出来了,受害人该如何救济?如果受害人是你的话

前两天我看到了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的最新报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女方诉讼请求,即驳回了女方的性骚扰指控。不知道被告是否

前两天我看到了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的最新报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女方诉讼请求,即驳回了女方的性骚扰指控。不知道被告是否提起上诉,我姑且认为这个一审判决就是最终的生效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女方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于其举证不足,但恰恰就是这个举证不足使得男方的刑事自诉(控告)维权更为困难。

一、从刑法层面来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我们可以如下理解,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对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原告女方是证据不足而败诉,而所谓的证据不足无法等同于捏造事实,仅凭这一点便足以成为男方刑事控告的拦路虎。况且,刑事自诉(控告)在司法实务中本就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取证、立案等方面)。虽说有上述种种不利,但该起事件一方面给男方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当中的人肉搜索、开盒、写小作文等操作促使此事件在网络上快速发酵、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自诉转公诉的可能。如2020年7月7日杭州余杭区吴女士的自诉转为公诉案。

二、从民法层面来说,男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权的成功率更高。首先,在本案由法院受理之后,男方便可以尝试直接提起反诉亦或是哪怕在反诉不成的情况下提起另诉,以此来充分对抗原告的起诉。当中,原告有借朋友公众号发文,瞬间引发了全网对男生及其家庭的网爆而直接造成男生(家庭)社会性死亡的结果,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民事诉讼里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的过错认定要件。

三、但退一步说,就算是男生赢了这场名誉权纠纷诉讼。至此,他又能赢得了多少?是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还是被告时至今日才做出的赔礼道歉?赶紧给网络造谣(暴力)行为打上补丁吧,从民法层面到行政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再到刑法层面。

另外,该起事件中男方由于缺少社会阅历,所以在对方的要求下书写了多封道歉信。但恰恰这些道歉信在之后都成为了对其所不利的证据。因为这些道歉信既是书面证据又是原始证据,更是直接证据。所以说大家以后在签署书面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书面文件的核心内容,并充分考虑到签署后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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