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误解,觉得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村里人员的任用与去留,全由书记一人决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书记对村级事务确实负有领导责任,但并非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谁上谁下、谁去谁留。
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均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这些职位,均是通过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除非相关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依法定程序处理,否则任何人(包括乡镇政府)都无权随意让人员离职。
以会计、出纳等岗位的变动为例,这些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事任免与调动范畴。通常需经过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才能决定。书记个人同样没有独断专行的权力。
再如文书、保洁员、护林员等岗位,多数属于聘用或劳务关系。若这些岗位人员不兼任委员,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话,确实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遵循法律与程序。也就是说,人员的去留依然只能依法决定,随意替换人员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若遇到此类情况,依法进行投诉、举报、仲裁或诉讼都是可行的途径。
因此,担任村书记的人,应将精力放在引领村集体走向团结与富裕上,而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作威作福。作为普通村民或村委成员,都有权依法监督村领导的行事方式。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依法维护村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