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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法遭遇对抗——妨害公务罪的多维解读与实务启示

在法治社会的运行图谱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身影,如同经纬线般维系着秩序与公正。然而,当暴力或威胁的阴影试图遮

在法治社会的运行图谱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身影,如同经纬线般维系着秩序与公正。然而,当暴力或威胁的阴影试图遮蔽这一进程,“妨害公务罪”便成为守护公权力尊严的法律屏障。本文将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为核心,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解析这一罪名的内涵、边界与警示意义。

一、法条溯源:从“阻碍”到“犯罪”的刚性底线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妨害公务罪作出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制定本条法律时,针对特殊主体与场景,该条进行了细化:阻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人道主义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等情形,同样构成本罪;且具有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形虽不要求“暴力、威胁”,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可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五款,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设了袭警罪,凸显了对执法权威的特殊保护。

这一修正并非扩大打击范围,而是基于警察执法的高风险性与公共秩序维护的紧迫性,强化对“关键少数”执法者的保障。

二、构成要件:穿透表象的精准认定

要准确适用本罪,需厘清其犯罪构成的四重维度:

(一)客体是“双重法益”的平衡

本罪既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职权活动(公权力权威性),也损害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二者缺一不可——若行为未指向“依法执行职务”,或虽阻碍但未实质干扰职权行使(如单纯辱骂但未阻止执法),则不构成此罪。

(二)客观方面强调“暴力、威胁”与“依法执行职务”的因果关系。

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身的直接攻击(如推搡、殴打)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设备的破坏(如抢夺警械);本罪中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如以恶害相通告“敢查我就砸你车”,使执法人员产生心理强制。

关键在于,行为必须与“依法执行职务”存在直接关联——若执法人员本身无合法依据如执法人员存在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则相对人的反抗不构成犯罪。

例如,民警未出示证件便强行搜查公民住宅,行为人夺门而逃或轻微阻拦,因缺乏“依法”前提,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与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只要实施妨害行为即可能构罪。

(四)主观方面须为故意,且需明知对方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正在执行职务

过失或误认身份(如将协警误认为普通群众而争执)不构成本罪。

但需注意,“明知”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如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出示证件,行为人仍暴力抗拒,即使声称“没看清”,仍可推定其主观故意。

三、实务难点:从“冲突现场”到“法律定性”的辨析

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常面临三类争议,需结合具体情境审慎判断:

一是“执行职务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

公诉机关需举证证明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内容合法)。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无搜查证进入企业仓库检查,若无法说明紧急事由,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存疑,相对人的反抗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是“暴力、威胁程度”的把握标准。

本罪中“暴力、胁迫”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需达到“足以阻碍执行职务”的程度。

例如,推搡执法人员致其踉跄但未摔倒,或言语威胁“下次找人收拾你”但未实际实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但若持械击打、驾车冲撞或组织多人围堵,则明显超出“轻微”范畴。

三是“特殊场景”的从宽空间。

对于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临时冲突,或因执法人员态度粗暴引发的情绪激化,若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事后真诚悔罪、取得谅解,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例如,2022年某案例中,行为人因父亲被交警暂扣车辆情绪激动,推搡交警致其手臂擦伤,法院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小、赔偿获谅等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司法解释与特殊情形的扩张适用

近年来,司法解释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动态调整,回应社会关切:

(一)特殊人员的保护扩展

最高检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某市环保局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检查排污企业时遭阻挠,行为人被以妨害公务罪追责。这一解释突破了传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狭义理解,适应了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的现实需求。

(二) 疫情防控中的从严打击

在新冠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执行检疫、隔离等措施”直接纳入妨害公务罪范畴。

例如,2020年某男子撕毁防疫封条并殴打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此类扩张解释体现了“特殊时期维护公共安全”的刑事政策导向。

(三)袭警罪的独立化与分级惩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规定“暴力袭击警察”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实务中需注意:

“暴力袭击”的认定:包括撕咬、踢打等直接攻击警务人员的行为,或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危险手段。但打砸、抢夺、毁坏警车、警械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袭警罪”,如上述行为构成妨害公务,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从重情节的边界:使用玩具枪或低杀伤力工具威胁警察,因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适用加重处罚。

五、警示与启示:敬畏法律方能守护自由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本意,绝非压制合理的维权诉求,而是划清“维权”与“抗法”的界限。

公民面对执法行为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以暴力对抗执法,不仅可能让自身陷入刑事追责,更会消解公众对规则的信任,最终侵蚀每个人的安全底线。

对执法者而言,需始终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范执法程序、展现人文关怀,从源头减少冲突诱因;对公众而言,应树立“执法权威不容挑衅”的意识,遇有异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极端方式宣泄情绪。

结语:在秩序与自由的平衡中寻找法治之光

法律的温度,在于既守护公权力的刚健,也包容个体的理性;法律的力度,在于让每一个人在规则中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适用,既是对抗“以暴制暴”的法治宣言,也是对“理性维权”的路径指引。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守护”与“尊重”的双向奔赴中,共筑更有秩序的法治中国。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