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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桓仁父子遇劫重残案陷“程序争议”:受害者称案犯审理时未被告知,丧失民事索赔权 | 刚调查


视频加载中...30年前的一场凌晨入室抢劫,让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陈某一家的命运急转直下。两名行凶者以收购人参为由进屋,用锤子袭击了陈某夫妻及其年仅8岁的大儿子陈某磊,致使陈某及大儿子重伤。案发后,两名行凶者潜逃。
2003年,行凶者之一李某生落网,数罪并罚被辽宁省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家获得8万元民事赔偿。彼时,本案另一行凶者李某军尚未落网,此后多年,他们始终在关注李某军的下落。
近日,陈某二儿子陈浩(化名)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直到2025年,他们偶然间从法院得知,李某军早在2010年就已落网,并于次年宣判获刑15年,“关于李某军被抓获、审判一事,我们此前并未接到任何通知。”陈浩认为,正是由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疏漏,使其一家丧失了参与诉讼及民事索赔的权利。
对此质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回应被害人方时表示,当年李某军受审时,法院曾提前通知,陈家也曾有人出庭,但法院并没有相关存档证据可证明。法院同时建议,若陈家认为法院程序违法,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陈某的残疾人证,受访者供图
父子遭熟人袭击致颅脑重创
1996年,陈某一家在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靠人参种植、销售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状况稳定。当年6月29日,陈某偶遇了多年未曾往来的老同学李某生,李某生得知陈某正在经营人参生意,随即以看货、洽谈收购为由,当晚带领陌生男子李某军前往陈家查看情况,并暗中策划抢劫。二人摸清陈某家中情况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持事先准备的铁锤再次上门。陈某念及同学关系毫无戒备,开门后两人突然施暴,持铁锤猛击陈某头部。
暴行波及陈某的家人,其当时年仅8岁的长子陈某磊,头部遭到重度锤击,造成颅骨粉碎凹陷、硬脑膜缺损。陈某妻子牛某丽遭击打后奋力反抗、大声呼救,两名嫌疑人唯恐败露,仓皇逃离现场。
一夜之间,家庭遭遇毁灭性重创。就医记录显示,陈某头部多处裂伤,部分脑组织外溢,紧急接受两次开颅手术,其大儿子陈某磊颅脑严重破损。经法医鉴定,父子二人均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伤情达重伤标准,牛曙丽为轻伤。后续司法鉴定显示,陈某颅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属八级残;陈某磊头部外伤致颅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硬脑膜部分缺损,属七级残。
陈浩称,父亲和哥哥遇袭后常年伴随后遗症,父亲频发脑梗、晕倒、半身不遂,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哥哥的心智、性格发生巨大改变,生活质量严重受损。陈浩母亲牛某丽告诉记者,横祸之前,一家人依靠主业有稳定增收,但之后为支付手术、治疗、康复费用,家中积蓄全部耗尽,自己常年打零工维持家用,伤残父子需要依靠每月数百元低保勉强度日。
△陈某的伤情鉴定,受访者供图
第二名行凶者落网后,受害者质疑未被告知
案发后,李某生、李某军二人全部潜逃。
2003年,潜逃多年的李某生被警方抓获。2004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宣判,因其涉案多起,最终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陈浩称,李某生受审之时,他们曾参与庭审,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谅解,陈家获得8万元民事赔偿,用于伤者后续治疗。因同案犯李某军彼时尚未到案,针对其民事索赔的诉求当时无法一并处理,只能暂时搁置。
据陈浩讲述,直至2025年,他因另一起案件调阅档案,在法院系统查询时才意外得知,李某军早已落网获刑。其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2010年10月,在逃多年的李某军被警方抓获,后当地检察院就其抢劫犯罪提起公诉。2011年1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浩不解的是,李某军落网及宣判一事,他们自始至终没有接到任何工作人员通知。“这些年,我们始终在关注李某军下落,希望他归案后能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弥补家庭巨额损失,最终却得到这样的结果。”陈浩说,他曾咨询过律师,律师解释,如果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仍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当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另行起诉的时效是两年,“但事实上我们早已错过了另行起诉的时效。”
陈浩表示,此后他多次联系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核实案件审理程序,追问法院为何不通知关于陈某军案件的情况。
△李某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受访者供图
法院称曾通知家属出庭,但未保存相关证据
根据其提供的一份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录音,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曾就此事咨询过当年李某军案件的承办人,据其反馈案子开庭时陈家曾出庭,且当时不止陈某一人。该说法并未得到陈浩认可。录音中,陈浩曾多次询问“卷宗内是否留有开庭传票存根”,法院工作人员予以否认。此外,对于陈浩追问法院是否有证据证明陈某曾到庭一事,工作人员称“没有”,但随即表示,“口头通知不算通知”?该工作人员还称,若陈浩觉得法院工作程序违法,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申请再审。
陈浩认为,按照当时规定,法院依法负有传唤被害人、送达传票的义务,自己向父母、亲属多次确认,一家人均未收到开庭通知,“若法院有通知,案卷里必将会有存根,且当时的庭审笔录中只有李某军及其辩护人的情况,也没有我们一家人的出庭信息。”针对是否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以及是否出庭一事,陈某和妻子牛某丽均向记者予以否认,并称是办理别事之时意外得知李某军的情况。
10月19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方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未回应,并表示需要联系法院政治处,记者多次致电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陈浩告诉记者,三十年来,这桩案子给自家生活带来的损失难以计数,发现案件程序问题后,他们曾逐级反映情况,但始终被悬置,目前尚无任何实质性纠错、补救举措。“我们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可以依规启动核查,给受害家庭一个说法。”
律师解读:是否履行通知义务,需以卷宗留存凭证为准
针对该案引发的庭审程序争议问题,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2011年,李某军案件审理适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其中明确要求法院传唤当事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相关工作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被害人属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据上述法条,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负有依法通知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义务,该义务不因被害人是否参与庭审的通常情况而免除。
从司法举证规范来看,法院是否完整履行通知、传唤程序,需以卷宗留存的法定凭证为准,留证材料通常包括传票存根、送达回证、记载传唤情况的庭审前准备笔录、电话或短信等通知记录。法院称“陈家有人到场”,若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需要以上述材料为依据,若仅凭口头陈述,则证明力有限。因此,该案双方关于“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争议,最终需以卷宗书证作为核实依据。
张建律师表示,从法律后果层面来讲,若司法查实原审存在未依法通知、未依法告知权利的情形,该行为将属于审判程序瑕疵甚至程序违法。针对此类程序问题,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若相关程序问题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构成再审事由。在权利保障方面,张建介绍,若被害人对案件审判程序存在异议,可依法通过申请检察监督、申请再审、申请刑事抗诉等途径反映诉求;针对民事损失,当事人可脱离刑事程序,单独对涉案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针对本案中陈浩所提的“错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效”一事,张建律师解释,被害人未在刑事一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仍可通过单独民事诉讼追责,时效并非必然灭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索赔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知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并非统一从案件开庭、判决时间起算。本案中,若被害人一方能够证实直至2025年才知悉李某军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可作为主张诉讼时效未届满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民事权利设置有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因此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三年时效的起算点。张建律师补充,无论是案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的制度规则保持一致。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人以最长诉讼保护期提出抗辩,法院将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可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形,该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被害人后续民事维权的结果。
记者:赵桂凯 编辑:陈彤彤 校对:李莉 剪辑:张成霖 美编:李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