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其实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因为很多时候被告的不只一个行政机关,往往既告了政府,又告了部门,还可能上下级政府都成了被告。
而众所周知,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级别不同,法院管辖的层级也不同,比如说县级以上的政府当被告,那就得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而如果是政府部门当被告,或者是乡镇政府当被告,那就由基层法院审理就可以了,一审完了,觉得对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二审就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要严格按级别来呢?原因也简单,县政府的影响力太大了,要由当地县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想也知道会有什么后果,所以就得提级,由上级法院来审理,这样县里的影响力也小很多。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同时起诉了镇政府和县政府,原告也就是被强拆的杨某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拥有产权的某房屋被政府组织强拆了,诉讼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由被告将其房屋恢复原状(事实上确认违法容易,恢复原状这种诉请,实践中从来没有得到支持的,最多就是赔偿损失,强拆案件中不可能再恢复原状)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而对镇政府的起诉,那对不起,县级以上政府当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归基层法院管,你直接跑我中院来起诉,不符合管辖的规定,所以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来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也就是支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你告错法院了。

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次最高法阐述了两个观点,一是杨某提交的材料中有镇政府的答复意见,提到是向区政府信拆办报请手续获批准后下发捉拆公告等等,但这也只是权利告知,不能认为就是区政府在实施强拆,因此杨某起诉区政府不具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二是杨某起诉镇政府,中院裁定驳回是否正确?最高法认为二中院在受理案件时是有管辖权的,因为当时是两个被告,区政府也是被告,管辖上就高不就低,应该由中院审理,但当对区政府的起诉被驳回后,就不是共同被告,中院就没有管辖权,不过中院也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但因为杨某已经另行起诉,时过境迁,没有纠正的必要,所以再审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一句话概括,中院裁定驳回有错,但杨某已经另行诉讼,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本案也就没必要再审纠正。
小结:关于行政机关当被告的案件,很多时候原告都想告的层级越高越好,能直接打到最高法那是最好的,但现实不可能如此操作,从节约诉讼资源的角度出发,基层院审理更多一审案件才是正常的,过度提级审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案子能不能赢,还是得看实体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是法院层级越高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