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招商引资、项目合作等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常以政策优惠作为激励手段,如税费减免、土地出让优惠、配套设施支持等。但实践中有时候会有行政机关事后以 “政府换届”“机构调整” 等为由拒绝兑现承诺的情形。
那么,行政机关不能兑现政策优惠的,应如何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最高院在《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当行政允诺(如政策优惠)事实上无法实现时,行政机关应以经济补偿方式弥补相对人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未实现后的责任分担问题。
本案中,关于“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未能兑现的原因,既与允诺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有关,也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沟通衔接不充分不顺畅、互相不配合不理解有关。对于案涉损失的分担问题,本院提审后曾多次组织协调和解,双方虽均有调解意向但对于损失分担方式与分担比例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南阳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南阳市政府未能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某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某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此,本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南阳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机关的政策优惠承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其兑现与否直接关系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则应强化诚信意识,对无法兑现的承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才能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环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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