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文章分享(十二):
区域协同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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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功举办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本次大赛以“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探索与实践”为主题,旨在通过广泛征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共同推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为此,我们遴选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获奖文章,和大家一起分享。
文章名称:《区域协同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路径研究——以S市Q区法院为分析样本》
作者:高金登、李萌竹
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简介:文章以S市Q区法院为分析样本,深入研究了区域协同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路径,为提升司法保障效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正文:
区域协同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路径研究
——以S市Q区法院为分析样本
作者:高金登1 李萌竹2
【摘 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对区域司法协同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作为区域法治环境的核心建构主体,地方法院通过司法治理实践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塑造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S 市Q区法院为实证研究对象,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系统考察区域协同视角下法院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逻辑。研究发现,当前跨域司法协作在跨域司法主体、跨域司法协同机制、服务市场主体能力等方面仍存在制度性障碍。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困境分析,本文从区域法律适用协同、司法服务效能提升、跨域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三个维度,提出了完善区域协同司法保障体系的优化路径,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出司法治理方案。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法律适用协同;司法服务效能提升;跨域纠纷解决机制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长三角地区是国家重点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动能。法治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市场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难易程度、地区招商引资能力产生重要影响,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服务诉讼的功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最坚实的司法保障。本文选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域的S市Q区法院作为研究对象,S市Q区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主阵地,该区法院立足国家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依法能动履职,完善营商工作机制,为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高品质司法服务。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治理逻辑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的两省一市,在地理条件、人文环境、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共性特征,具备社会一体化治理的客观条件,也为司法协同治理打下坚实基础。“长三角区域法治文化是国家法治文化下的具象,其特质具有现代法治文化的内核,因此该区域法治文化在现有基础上的提升与共生,进而发展成为全国可复制的地域经验和可以推广的法治模型。” 3
(一)治理主体:司法机关跨域联动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涵盖:沪苏浙两省一市,苏州、嘉兴两市,青浦、吴江、嘉善两区一县,以及先行启动区的5个镇,区域司法治理呈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多主体、多层级管理现状。但是随着示范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级司法机关逐步走向跨域联合,采取建立合作、协同发展的方式,凝聚示范区的司法合力。如2019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联合签署《长三角一体化法院执行协作备忘录》《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2023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三地法院、司法局共同签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非诉讼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建设合作协议》;2024年3月,沪苏浙皖四省(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长三角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四份协议。
另一方面,示范区内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地方能动性,在特色司法领域积极作为,如示范区法院共同主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发布会暨释法统一研讨会”,紧扣绿色发展主题逐步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沪苏浙皖四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商事、金融等领域,为类案同判提供重要参考。
(二)治理客体:营商环境包含的客体要素和目标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客体领域可以概括为市场主体在营商环境中的利益需要,可归纳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四个方面。4 从司法治理的角度而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治理客体可以概括为在营商环境中参与利益分配的法人,而地域范围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编制规划体系为界。长三角区域是中国经济的腹地,示范区内以中小城镇为主体,城乡发展深度融合,经济活动十分活跃,经济的形式和主客体关系创新性高,在全国处于示范引领地位,这也给长三角示范区的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除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促进自由交易外,还要关注其宏观价值,即站在国家治理高度明确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目标,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活动安全以及全面落实人权保障等。只有将营商环境的目标融入积极的价值导向中,才能彰显和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意义。
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的实现还需要重点关注长三角示范区发展的特殊需求。
一方面,区域内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地考察时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示范区内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将科技成果进行经济转化,但实践中对科技成果的侵权事件频发,科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数字经济领域数据权属争议等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科技企业、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关注,实践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呼唤能动的知识产权司法 。5
另一方面,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长三角地区在国际商事规则对接、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的法治需求也显著高于其他区域,特别是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时,如何提升涉外司法服务的国际认可度、如何培育更加专业化的涉外审判团队、如何完善跨境商事调解机制,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要素配置、权益保障中感受到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成为长三角示范区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重要议题,也是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关键支撑。
(三)治理载体:以司法为强制保障
长三角示范区的建设依赖于两省一市及其他片区的共同推进,在司法过程中要从治理主体的“有界”转换到“无界”的“并行跑道”,其背后离不开体制机制的融合互通和柔性调节。6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共同推进的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司法权作为管理或者裁决利益冲突的国家公权力,是保障市场环境主体合法权益、在利益冲突时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保障。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营商环境建设与法治价值、规范和实践的全面融合,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深入融入并彰显依法治理的内在要求和规范准则。7 为确保营商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长三角各示范区内长短不一的司法流程、高低不同的司法成本、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结果造成营商环境参与主体的负担,必须不断调整示范区的关键协同维度,建立健全各类司法制度和共同标准,为实现跨界司法互联互通互认机制打下基础。
二、长三角示范区司法保障的实践成效与示范价值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以国家法律制度为基石,为党和国家政府运用制度性手段调控市场经济提供法理支持。”8 而长三角示范区建立以来,示范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化解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S市Q区法院作为示范区法院开展了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积极探索,并已取得显著成效。
(一)跨域司法建制创新
“地方法院间跨区域进行司法协作体现了法院参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新型社会治理过程的积极意愿,也是人民法院自身提升审判能力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我努力。” 9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整体推动下,建立共同的跨域治理主体在实践中初步探索。2023年,为深入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安亭-花桥-白鹤城镇圈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青浦法院青东人民法庭、嘉定法院安亭人民法庭、江苏昆山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在昆山花桥晨风时尚产业园设立“融合”人民法庭,依法妥善审理长三角一体化规划、建设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建设用地腾退纠纷、涉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等案件,促进三地法院互通互助、互学互鉴,助力打造“最安心、最放心、最舒心的跨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10
这一创新是长三角示范区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对司法管辖的限制,开创了“不改变行政隶属,打破工作边界”的新型司法治理模式,降低了跨域地区企业的诉讼成本,不仅优化了示范区内的司法资源配置,更为全国跨区域司法协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跨域协同体系构建
跨域协同机制的建立完善是长三角示范区建设的必然要求。S市Q区法院会同长三角示范区机关不断探索合作协同方式,并取得成效:如与长三角示范区法院、检察院、税务局九部门共同签署《涉税证据调取合作协议》《破产案件涉税协作实施意见》等,解决企业涉税证据跨域调取难问题;牵头长三角示范区法院联合评选并发布长三角示范区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挥裁判引领规范作用,给区域内企业指明法治方向,为营造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指引;共同签署《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法院执行备忘录》,近五年来依托执行协作机制进行执行事项委托,S市Q区法院发起事项委托34件,受理吴江、嘉善事项委托75件,提高案件执结率,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举办适法统一研讨会,共同研讨司法环境资源实务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审判预期;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遴选、培育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示范性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类案参照”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推动行政执法创新经验实现跨域复制推广。
示范区内签署多份协议构建起的跨域司法协作机制,现已成为全国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可复制样本。第一,通过建立企业涉税证据跨域调取机制,有效解决企业涉税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区域内企业提供明确法治指引。第二,跨省执行案件协同机制显著提高案件执结率,典型案例的指导和示范稳定审判统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的来说,司法协作机制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在实质上推动了区域法律使用的统一,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三)服务市场能力提升
法院承担审判执行重要职能,是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主要在办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优质司法服务、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发挥作用。 11 S市Q区法院积极回应市场需求,在产权保护领域严厉打击危害中小微企业发展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服务“六稳”“六保”,2020年以来,主动运用重整、和解程序解救涉破产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问题,发布《上海市青浦法院刑事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情况分析》《上海市青浦法院涉中小微企业商事案件审判情况分析》,为营造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功挽救中小微企业5家,为中小微企业引入投资4.8亿元,清理企业债务9.5亿元;在执行领域与示范区法院协同工作聚焦“执行一件事”改革,在全国首创跨省域全流程数字协同,上线“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平台,实现示范区内其他法院收到在线协作请求后,联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实现财产查控领域19个事项“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将过去3-15天办结的事项最短缩至5分钟。
三、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现存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科学论断精准锚定法治与营商环境间的紧密联系,凸显法治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程里的关键地位与核心价值。长三角示范区一体化发展不仅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引擎。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正是长三角一体化持续深入的核心支撑,司法保障则在其中扮演着定分止争、规则引领、权益维护的关键角色。近年来,长三角各地司法机关围绕一体化发展需求,在司法主体建制、跨域协作机制、服务市场主体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区域间经济交往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市场主体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精细化,在对S市Q区人民法院进行实证考察中发现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建设仍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跨域司法建制障碍
“融合”法庭的建立是长三角示范区法院在建立跨域司法主体的首次积极探索,但跨域司法审判主体从书面到实践还存在以下难题:
一是司法主体的建制问题。我国司法审判国家机关设置以行政区划进行三级法院的设置,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为跨域设置的例外,从目前京津冀、成渝地区、长江经济带等跨域治理的实践来看,长三角区域跨域设置审判机关突破行政区域限制难度较大。“安亭-花桥-青东”三地“融合”法庭在组织架构中也避开建制问题,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共同成立人民法庭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作法庭间的沟通联系,由各法庭庭长轮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法庭推选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协作及日常事务的沟通联系。
二是人力资源的协调问题。要解决长三角示范区法院的协作局限于形式参观互动或纸面签约后续难以落实等问题,必须赋予跨域司法主体解决矛盾的功能。从理论而言,三地“融合”法庭设立后,应当从三地法院抽调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入住办公地点,审理区域范围内相关案件,但从上文所述,“融合”法庭仅设置组长和联络员,并未对人员组成、运行规则、议事规则等明确规定。从实践效果而言,经过半年来的运行,跨域法院普遍认为“融合”法庭在案件信息查核、协助执行、交流经验等方面提供便利,但在便利诉讼服务、规范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效用有待进一步挖掘。
(二)跨域司法协同瓶颈
“法治语境下的区域司法协同,关键在于突破司法的行政区划壁垒,建立制度化的司法联结机制。”从S市Q区法院实践来看,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跨域司法协同机制呈现单一性。长三角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在国家层面成立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但是从司法领域来看,两省一市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停留在“一事一合作”的层面,对企业“一揽子”事宜的协调难度较大。从协议签订的内容来看,还集中在蓝图或者原则性规定阶段,除个别协作执行、企业审查等较为成熟或者简单环节的规程较为具体外,大多数协作协议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
二是跨域裁判尺度存在不统一。统一裁判标准是案件当事人客体的最核心、最实质的诉求。长三角示范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不平衡,各地法院在处理涉案企业的经济案件纠纷时,容易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更有甚者,可能一个省市内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知识产权、金融、破产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更多,裁判方式的探讨、研究有前提条件,客观上导致各地区司法治理的探索存在差异,不利于长三角示范区法院系统内的良性探讨。例如就试用期延长问题,上海法院与江苏中院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存在不同意见,上海法院认为经公司人事部门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后,可以适当延长 12,但江苏中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经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也属无效 13 。跨域裁判制度不统一客观上削弱了司法的统一性,容易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三)服务市场能力短板
从整体上看,长三角示范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扎实、科技水平高、基础产业发达,但是局部经济动能、产业分布还存在不平衡的现象,由此对示范区法院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司法能力发展不均衡。作为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道防线,法院审执工作最能体现地区发展的态势与热点、难点领域,区域经济发展带来收案的不平衡客观上容易影响法官审判能力的高低。比如S市Q区全国头部物流企业集中,该院对物流行业发展现状及经营产生的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入研究;杭州地区数字经济发达,数字经济相关案例在全国范围内有示范影响力。为同步提升司法服务能力,长三角示范区内法院也不断探索,如 S市Q区法院、S市W区法院、J市J县法院2024年来多次举办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调解、跨域诉源治理交流、环境资源案件跨域专业法官会议等活动,不断补足司法能力短板。
二是跨前服务存在不足。长三角区域是全国科技创新的高地,企业的高速发展对司法服务水平有更高要求。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不告不理”原则下,职能履行上有“被动性”。但是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式下,案件量持续增长,个别与企业经营关联密切的领域,案件量呈翻倍增长,法院面临较大的审判压力。在压力之下,法院主动对接企业诉求开展诉源治理、降低矛盾激化率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当前,上海法院正在积极开展数字法院建设,也是为了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顺畅审理流程、降低诉讼成本、精准回应当事人需求,是在数字领域跨前服务方面迈出的坚实步伐。
三是专业人才需求短缺。作为对外开放的先锋阵地,示范区内涉及的营商环境案件纠纷较为复杂,在涉及传统的民事合同、刑事犯罪之外,还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和行政协议类以及国际经济纠纷,但当前长三角区域内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知识储备不足,不能有效应对营商环境案件纠纷复合性的要求,14 涉外法治仍存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滞后的短板问题。近年来,示范区内各法院与法学院校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为在校法学生提供涉外法治实训岗位,组织实务部门人员进校园开展宣讲活动,支持到高校授课、指导学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同时,各法学院校也推出“法律+外语”“法律+金融”等项目,目的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以响应新时代高水平开发的需求。
四、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司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路径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完善是核心,能力提升是关键”。15 从以上实证分析来看,区域司法协同推进符合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是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但法院参与司法治理过程中,还亟待解决治理主体、治理路径和治理能力上存在的问题,以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
(一)宏观视野:破除司法主体壁垒
国家战略下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实现国家司法治理层面整体推进,必须通过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协调管理。要破除长三角示范内司法主体各自为阵的壁垒,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体式发展,两省一市之上设置统管协调审判职能的机构,将这一功能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较为合适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本身受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受案区域覆盖长三角区域,能对辖区范围内的法院产生影响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作为协调统管机关,具备对长三角示范区范围内建立如“融合法庭”“跨域法庭”等进行管理,对“融合法庭”“跨域法庭”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裁判尺度进行协调的能力。最后,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长期审理华东区域5省市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的地缘优势,为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在统一的协调管理之下,长三角示范区内可以根据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实际案件审判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履行报批审核程序,解决“师出无名”的问题。同时,各辖区内根据编制情况,各自借调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参与“融合法庭”“跨域法庭”的案件审理,真正履行长三角示范区内相关案件的审理职能,让“一体化”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此外,针对“融合法庭”的人员组成和运行机制不完善问题,可以构建“固定核心成员+动态调配专家”两位一体的优化方案:一是由省高院指定审判长和属地法官组成固定核心成员,审判长负责程序统筹,属地法官负责本地法律衔接,以此确保基础审判稳定性;二是按照专业领域适配法官,在例如青浦法官参与物流案件、杭州法官参与数字经济案件,实现专业适配。例如江苏法院实行“9+1”环资法庭跨区划管辖模式 16,建立省级专业人才库,打破地域限制调配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审判资源集约化调度,为灵活运用编制提供有益借鉴。
(二)中观视野:破除司法协作壁垒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属地政府、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只有信息共享、行动协同配合,方能最大限度促进不同部门的配合,发挥最大效能。首先在统一裁判尺度上,“融合法庭”“跨域法庭”受理跨区涉企业案件,在同一框架裁决纠纷,能够有效统一裁决标准。在出现各区域裁决结果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快速召集各地区资深法官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或者联席会议等,明确裁决标准,确保区域内类案的司法统一性。其次,立足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域内法院资源优势,在环境资源法庭、互联网法庭、破产法庭等方面相关合作交流,并针对属地企业的司法诉求,出台优化解决商事纠纷服务、提升纠纷解决质效的举措,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法治保障。最后,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创新诉源解决机制,汇聚行政、仲裁、公证、调解、司法等多方治理力量,对群众信访投诉、纠纷解决、法律咨询等有效联动、共同化解,共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司法协作成效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效率,这也是跨域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现实来看,送达难、鉴定难、执行难等容易导致纠纷解决时间长、增加跨域诉讼成本的问题,这也为“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带来挑战。目前长三角示范区法院建立的跨域立案系统为当事人起诉立案提供方便,在鉴定互认、执行互助、信息互通等方面可以借鉴跨域立案的成功经验,利用数字法院建设为长三角示范区内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在保全执行中,对已冻结账户案件,在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案件中,如果双方同意即可直接对账户金额进行划转,企业无需额外从其他账户支付,从而保障调解案件的执行率,避免企业再次因资金问题违约,此类案件在房地产等困难行业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避免对企业产生次生伤害。其次,示范区内各法院可以进一步推进协作深度,建立长三角司法解释案例库,通过收录长三角地区内的典型司法案例,特别是跨区域民商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热点领域,并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及三省一市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利用区域链技术确保权威性,同时开发智能检索系统,支持多维度查询和类案推送,定期更新并组织研讨以形成区域性司法共识,有效解决跨区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协作程序繁琐等问题,显著减少同类案件重复审理时间,提高跨域立案审查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三)微观层面:破除司法能力壁垒
司法环境对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大不大、营商环境好不好,属地企业具有最大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在两个字——“亲”与“清”。“亲”是情感纽带,相近而“亲”才能激发活力。这更加考验法院的治理能力。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企业遇到困难、问题情况时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聚合长三角内外各类司法资源和成果,实质推动涉企示范的司法专业建设,为域内企业制定司法指引,助力域内企业全面高速发展。将司法服务逐步延伸至基层企业,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精准、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让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能随时与法院交流互动,切实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要重点注意企业纠纷预警工作建设,依托司法大数据分析企业经营风险,以S市Q区人民法院为例,S市Q区积聚大量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快递物流行业案件,提前发现供应链金融风险并向企业发出预警,以此降低中小微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率;此外,也可以在华为研发基地、物流企业集群等产业集聚区试点建设产业链司法服务站点,打造“嵌入式”司法服务新模式,在合同制定标准、纠纷速调速裁、行业合规等方面提供司法指引,将司法服务从被动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人才是开展司法工作的关键,培养法律人才,需要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域内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司法部门+企业实训+高校训练新体系。长期以来,司法人才从校门到院门,虽然实务经验丰富,但相对缺乏对企业运行机制、经济运行规律、前沿产业等了解和实践,选派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定期的企业培养课程将有助于培养法律服务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从而更好实现个案的精准审理。域内法院系统进一步强化彼此人才培养的交流,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研讨,进一步交流域内司法审判经验,推动域内司法人才共同培养机制。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推进既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也是长期性工程,当下,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成效显著,司法资源正从“属地分割”转向“区域共营”,域内协作水平扎实推进,司法效率不断提高。未来,示范区法院将直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与痛点,强化司法主体协调管理,拓展司法协作深度,优化司法能力人才培养,为长三角一体化营商环境贡献有力司法力量。(完)
参考文献:
1高金登,1977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2李萌竹,198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三级主任科员。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3夏锦文、陆俊杰,《长三角区域法治文化的基本特质与协同理路》,《法学》,2014年第8期第81页。
4彭艺璇,《习近平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核心意涵和实践进路》,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第162页。
5喻钊,《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载《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第67页。
6郑德高、孙娟、刘迪、闫岩、朱碧瑶、赵宪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治理逻辑和规划响应》,载《城市规划》,2023年第9期第50页。
7马大壮,《<民法典>视域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基于L法院的实证考察考察》,载《河北法学》,2024年第6期,第167页。
8刘稳、刘福,《习近平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生成逻辑、鲜明特性和实践路径》,载《海峡法学》2023年第2期第4页。
9张晓波、肖明明,《由竞争走向合作:中国地方法院区域协作的实践与改革》,载《法律使用》2021年第2期第154页。
10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首家!沪苏跨域“融合法庭”成立!》,2023年11月8日。
11参见孙兰芬,《以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于河北省沧州市法院实践的分析》,载《中国法治》2023年第3期第29版。
12(2023)沪01民终8576号。
13(2020)苏06民终4366号。
14安徽商报新浪财经,《全国政协委员李霞建议:长三角地区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3月4日。
15常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21年第12期第29页。
1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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