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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灰色地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会见难,以及如何捍卫权利

在中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措施。它比取保候审严厉,又未达拘留、

在中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措施。它比取保候审严厉,又未达拘留、逮捕的羁押程度,但其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和对辩护权的冲击,却常常远超后者。其中,“会见难” 是这一制度最为人诟病的核心问题。

一、 “指居”为何成为律师会见的“真空地带”?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批准。然而,在“指居”的实践中,这条法律规定几乎形同虚设。其根源在于:

1. 物理空间的绝对隔离与信息屏蔽

· “指居”的执行地点是高度保密的。律师和家属无从知晓当事人被控制在何处,使得递交会见手续、进行沟通都无从谈起。

· 办案机关通过控制空间,实现了对信息流的绝对垄断,切断了当事人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2. 法律条文的“弹性”解释与滥用

·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实践异化:办案机关常将其他类型的案件(如重大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牵强地解释为可能“有碍侦查”,或利用条款的模糊性,在实践中普遍性地将“指居”等同于“需经许可”的情形,人为设置审批障碍。

3. “有碍侦查”成为万能挡箭牌

· 这是办案机关拒绝会见的最常用理由。然而,何为“有碍侦查”?标准由办案机关自行掌握,缺乏客观、透明的判断准则,几乎无法被有效反驳,成为阻碍律师会见的“尚方宝剑”。

4. 执行主体的权力集中与缺乏制约

· “指居”的决定和执行均由侦查机关(特别是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时转化的“留置”)主导,缺乏如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那样的外部制约机制。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行使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二、 权利保障的破局之策:从被动等待到主动进攻

面对重重障碍,律师和家属绝不能坐以待毙,必须采取系统化、策略性的行动。

策略一:程序合法性审查——发起“釜底抽薪”式的攻击

这是最根本的辩护策略。直接挑战“指居”决定本身的合法性。

· 审查要点:

1. 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指居”仅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极端情形。对于绝大多数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居”本身就是违法的。

2. 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期限规定?

· 行动: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适用“指居”的违法之处,要求立即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此举即使不能立即奏效,也能在案卷中留下程序违法的记录,为后续辩护埋下伏笔。

策略二:多渠道、不间断的正式交涉

不要依赖单一渠道,要形成立体化的压力。

· 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留下要求会见的正式记录,即便被拒,也要拿到书面的《不予许可会见通知书》,作为其违法阻挠会见的证据。

·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控告办案机关非法阻碍律师会见,要求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通知办案机关纠正。

· 向上级机关申诉: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委员会进行申诉和控告。

策略三:将“会见权”问题打造为案件的核心程序争议点

将办案机关违法阻挠会见的行为,本身作为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在每一个可能的诉讼阶段提出。

·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强调,由于侦查阶段长期无法会见,可能导致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存疑,建议检察官重点审查指居期间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 在审判阶段:据此申请排除指居期间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向法庭主张,长期、完全隔绝律师帮助的羁押状态,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获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策略四:为当事人提供“远程”法律支持

在无法直接会见的情况下,律师的工作不能停止。

· 指导家属:稳定家属情绪,指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如送衣物、书信,但需谨慎内容)向当事人传递家庭支持的信息。

· 准备法律意见:针对已知的案情,预先研究法律问题,准备好详尽的辩护提纲和法律分析,一旦获得会见机会,便能高效介入。

· 关注当事人健康状况:对于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身体健康问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关切,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或变相肉刑。

三、结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的会见难,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疾。破解这一困境,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非凡的勇气与智慧。它要求律师从传统的“庭审辩护者”转变为“程序斗争的勇士”,通过坚决而不失理性的法律行动,不断叩击程序的壁垒。

每一次递交的法律文书,每一次申请的检察监督,都是在为凿穿这堵“无形的墙”而积蓄力量。这不仅是为了某个具体当事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辩护权”这一法治基石的尊严。记住,权利从不靠施舍,而靠争取。 在面对“指居”这一最封闭的程序时,最专业的争取,便是对法治精神最坚定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