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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最柔软的群体”: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要点解读

现实中,儿童被拐卖、拐骗的新闻更令人揪心——他们可能被伪装成“热心阿姨”的人用糖果哄走,可能被熟人以“带孩子玩”为由带离

现实中,儿童被拐卖、拐骗的新闻更令人揪心——他们可能被伪装成“热心阿姨”的人用糖果哄走,可能被熟人以“带孩子玩”为由带离小区,甚至可能被继父继母偷偷带至外地藏匿……

之前我们了解过拐卖儿童罪,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

一、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法律如何定义?

《刑法》第262条明确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单来说,该罪的核心是“使儿童脱离原有监护”,且行为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构成要件可拆解为:

(一)行为方式:“拐骗”不限于暴力

“拐骗”是通俗表述,法律并未限定具体手段,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

欺骗、利诱:如谎称“你妈妈让我接你去游乐园”“带你去买玩具”;

秘密带走:趁监护人疏忽,将儿童抱走、车载离开;

其他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虽未使用暴力,但通过恐吓、麻醉(喂食安眠药)等方式控制儿童。

只要儿童因此脱离了家庭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范围(如被带至外地、藏匿于他人家中),即可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目的:无关“出卖”,重在“控制”

与常被混淆的“拐卖儿童罪”不同,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并非出卖牟利,而是出于收养、奴役、报复(如与监护人结怨)、满足个人癖好(如强迫儿童乞讨)等动机。

例如:

老人因无子女,将邻居小孩哄骗至自己家中抚养;

保姆因被雇主责骂,将孩子带至外地交由亲戚隐藏;

男子为满足畸形情感需求,拐骗女童供自己控制。

即便拐骗者事后未虐待儿童,只要实施了“使儿童脱离监护”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二、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父母或近亲属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原则上,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若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孩子带离(如离婚纠纷中“抢孩子”),是否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若父母基于抚养权争议暂时转移孩子,未达到“长期、恶意脱离另一方监护”的程度,通常不按犯罪处理;但若以非法手段(如伪造身份、跨省长距离藏匿)使孩子彻底脱离原监护人(如另一方父母、祖父母),可能被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此外,继父继母、养父母若通过欺骗手段将继子女、养子女拐走,同样可能构成本罪——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不因“事实抚养”而当然取得绝对控制。

(二)与“拐卖儿童罪”的核心区别: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儿童罪是最为公众熟知的儿童侵害罪名,其量刑远重于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二者的关键界限在于主观目的:

若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如联系买家、收取定金),即使尚未卖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若仅为收养、奴役等非出卖目的,则是拐骗儿童罪。

例如,某女子因无法生育,通过哄骗将邻居2岁女童带至外地,计划自己抚养,并未联系买家,最终因拐骗儿童罪获刑3年;而另一起案件中,人贩子将儿童照片发至“领养群”索要“营养费”,则被认定为拐卖。

(三)与“绑架罪”的核心区别:是否具有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目的

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目的。

如以勒索财物或将儿童作为人质的,则成立绑架罪。客观上拐骗了儿童,且主观上具有故意,但行为人只具有收养等目的或者无法查明行为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四)立案与量刑:只要“脱离监护”即够罪

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实施了拐骗行为并导致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无论是否造成儿童受伤、监护人精神失常等后果,均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上,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拐骗多名儿童、多次拐骗,或造成儿童严重心理创伤、监护人重大财产损失(如为寻子放弃工作致家庭破产),法院可能从重处罚。

注意: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控制、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另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

三、给家长的“防拐骗指南”与维权提示

儿童被拐骗,最痛的是家庭。结合实务经验,建议家长:

(一)日常强化儿童“防拐意识”

1.教会孩子背诵父母姓名、电话,明确“除父母外,任何人带离需经父母确认”;

2.避免让孩子单独留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区域,托付他人(如亲戚、邻居)时选择可靠对象;

3.警惕“熟人作案”:数据显示,超半数儿童被拐案件系熟人(如保姆、老师、亲戚)实施,勿因信任放松警惕。

(二)发现孩子失踪,立即启动“黄金24小时”

1.第一时间报警!无需等待24小时,公安机关对儿童失踪案件一律立即立案侦查;

2.提供孩子近期照片、体貌特征(如胎记、衣着),协助警方调取监控、排查接触人员;

3.联系社区、学校、亲友扩散信息,扩大寻找范围。

(三)维权与追责:刑事与民事并重

若孩子被拐骗,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监护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寻亲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若儿童因被拐骗遭受身体伤害(如殴打、虐待),还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

结语:每一起拐骗,都是对“最脆弱者”的侵害

拐骗儿童罪的存在,不仅是对儿童的保护,也是对具体家庭的救赎,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儿童不是“可交易的商品”,也非“可随意支配的附属品”,他们的安全与监护权,受法律最严格的保护。

愿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怀抱里长大,愿“天下无拐”从法律威慑与全民防范的共同行动开始。